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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最新修改之一、二、三
来源:高咏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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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最新修改之一、二、三



我国现行商标法于1983年正式施行,先后经1993年和2001年两次修改,最近的修改程序于2003年上半年开始正式启动,至20138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新的商标法修正案,本次修改整整历经了10年。

这里简要介绍、分析2013年商标法修正案的几个重要的修正内容如下:

一、关于商标注册

(一)首次取消商标注册必须具有“可视性”的要求,“声音”作为一种新型商标的要素获得了商标法的认可,为我国受理以“声音”为要素的新型商标的申请铺平了道路。

在此前的现行商标法中,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要素仅限于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这次商标法修改,确认了某些具有特性的特定的声音可以像文字、图形一样承载对商标的区别功能,而将对应商品与其他商品显著区别开来,避免发生混淆,从而明确规定声音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参见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明确规定商标注册审查期限

过去,商标法对于审查时限并未作出非常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因未能及时完成审查而带来棘手的商标权纠纷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强烈关注。

为此,此次新修改的商标法明确规定了申请注册的商标,应于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这一规定将有助于提高商标注册、审查的效率,有效的配置资源,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参见商标法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后并对内容加以修改的修改后的条款: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二、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广告宣传

驰名商标设置的初衷原本是为了保护特定商标的商誉,制止不正当竞争。而现实中,对驰名商标的认识陷入了误区,并在实践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新修改的商标法首先对驰名商标的内涵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并规定只有商标局、商评委及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才能认定驰名商标。这些规定将对企业使用驰名商标产生重大影响,避免一些企业过分追逐取得“驰名商标”的名分,而丧失提高商品本身品质的动力,有利于驰名商标的规范使用、维护公平竞争。

参见修改后的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驰名商标的认定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自19968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号公布《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81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现已失效)公布施行开始,驰名商标的认定是通过商标局依申请认定的行政认定单轨制。至20017月起,人民法院开始取得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驰名商标认定从行政认定单轨制模式转变到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并存的双轨制模式。

需要提醒的是,尽管在2003年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中一定程度上已经强调了驰名商标“个案认定”的规定,但本次商标法修订施行之前,商标局不是必须要在具体案件中才能认定驰名商标,而是直接根据商标使用人的申请即可以认定驰名商标,同时,考虑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是部门规章,商标法是法律,效力层级更高等因素,真正意义上的“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还是此次商标法修正案颁布施行以后才能真正树立起来。——当然这还是不能完全避免驰名商标的认定过程中通过假诉讼假纠纷以骗取驰名商标的认定的问题,但可以想见在驰名商标禁止用于宣传之后,提起虚假诉讼、发起虚假纠纷的动机也会大大减弱,从而这方面事件发生的几率也会大大降低。

三、将法定赔偿限额提高至300万元。

在法院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过程中,有时实际损失因客观原因难以确定,在此情形下法院可以自由裁量确定的法定损害赔偿的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而商标法修改后,这一上限提高至人民币300万元,大大提高了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打击力度,相应的也大大提高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强度。

新商标法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新的商标法还有一些其他的亮点,这里不再一一列明。十年磨一剑,新修改的商标法将自201451日起施行。可以想见,新修改的商标法必将在未来规范商标的使用、保护合法的商标专用权,促进商品的正常流通方面起到更大的作用。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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