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既然受赠人需要表示同意接受,从人情世故方面来讲,受赠人对赠与物具有预期信任利益,即相信赠与物对自己具有实用性并且不会对自己或第三人产生侵害的结果。在实务中,虽然法律已做出了“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这一规定,但赠与的财产有瑕疵而导致受赠人或者第三人损害的,由谁来承担?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站在各自立场公说婆说都有理。由此纷争不断。因此,当事人特别是赠与人在订立赠与合同时,应当明确赠与物出现该情况时的责任承担归属,以免费力不讨好,“赔了夫人又折兵”。
衷震律师推荐合同条款:
赠与人同受赠人约定,该赠与物不论存在瑕疵与否以及该赠与是否附有义务,赠与人均不承担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也不承担因该赠与物的瑕疵所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