衷震律师亲办案例
起诉精神病患者离婚代理词
来源:衷震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16
浏览量:4635

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本律师作为廖某代理人,就其与林某离婚纠纷一案陈述代理意见如下。

本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现针对上述争议焦点一一陈述相关观点如下:

第一、双方共有财产经庭审调查已经明确为经香港新城房产、龙全公司股权、原告开庭自认的10万元存款。至于被告方提出原告借支45万元,原告已举证汇款单证明已返还且被告方亦予认可,故不再赘述。
第二、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作为律师,我深知基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一般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其用意在于维护家庭稳定。在本案中,我恳请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请。

事实依据方面

首先,被告方举证中的省精神病医院病历已经证明林某在1998年即患有精神分裂症,嗣后于20025月、200210月连续发病治疗,2006年与原告结婚后再度发病住院治疗。这已充分证明被告在婚前患有精神疾病,且久治不愈。

其次,原告不可能在明知对方有精神分裂症的情况下与其结婚。被告代理人在答辩时提出原告明知被告病情而与其结婚。对于被告代理人的这一意见,我完全不能认同。这完全不符合日常生活常理。廖某作为一个心智正常的普通人,不可能在明知妻子患有精神病情况下与之结婚。

尤其请法官注意的是,原告在知道妻子患有精神病后,并没有如其他人一样嫌弃,而是精心照顾,甚至陪同妻子住进省精神病医院一个多月(被告开庭时对此已予认可)。原告的这种付出,绝非常人可以做到。

法律依据方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对应前述事实依据,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完全证据充分有法可依。

调解及社会效果方面。

关于本案,原告一直表示愿意调解,且在起诉前也一直与对方家人进行了长达6年的调解。原告在发现被告患有精神疾病后且陪同其住院治疗无法治愈后,多次提出协议离婚,但都被被告父母以各种理由婉言拒绝。其拒绝理由包括:年份生肖不对今年不宜离婚、春天发病危险期不适合谈离婚等等。原告出于对家庭的责任及和谐解决,一再相信对方等来年的说词,直至到了2013年,被告家人仍然蜿拒。而原告作为一个正常人不能享受正常人的婚姻家庭生活已经长达7年,万般无奈之下诉诸法院。

原告起诉后,多次表示只要被告家人同意离婚,共有的房产和公司股权都可以全部给女方作为生活安置。可惜被告仍然予以拒绝。甚至拒绝原告探视林某。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一直注重“调解优先,案结事了”,原告已经释放了最大的调解诚意,却仍看不到调解成功的可能性。案结事了,是为了避免当事人一味缠诉或信访等不和谐因素。在本案中,从表面看被告方是“弱者”,有精神病患者(被告本人)有老人(被告父母),但实际上,原告方是真正的弱者!他为了尽到丈夫的责任照顾精神病妻子长达7年;他为了尽可能和谐离婚一再与女方家长协商长达7年;他万般无奈下才诉请法院,期望寻求法律的公正判决,但就目前被告方的没有诚意的调解之下,面临被驳回诉讼请求的可能,他将再等待6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来寻求法律的帮助。

尊敬的法官,试想,廖某的一再忍让和诚恳可能换来的是一张冰凉的不准离婚的判决,他对法律如何还有虔诚的信仰?他对自己善良的过去将会如何评价认定?判决的功能很大程度上是引导大众相信法律、尊重善良公俗。如果法院因为被告的无理拒绝离婚、出于不能案结事了的顾虑衡量而判决不离婚,那么本案中原告的合法权益真不知何时才能得以平衡和尊重,避免判决或然引起廖某与对方矛盾恶化的风险将进一步延长、加大。

尊敬的法官,本案中双方共有财产情况有证据可查、感情是否破裂显而易见,本律师再次恳请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离婚的诉请,并同意在财产分割方面对被告做最大化照顾。原告已经是一个36岁还在期待正常婚姻生活、期待做爸爸的普通教师,他等待离婚已经等待了7年,证据已经充分证明了被告婚前就患有精神分裂症,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并给予女方最大化照顾,将是一个经得起检验的公正判决,是一个具有人性温暖的判决。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衷震律师

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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