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依锋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汪xx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书
来源:陈依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15
浏览量:14826
 

关于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汪xx不予批准逮捕的

律师意见书

北京市FT区人民检察院:

    本律师接受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嫌疑人汪xx及其家属的委托,作为他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得知汪xx的案件已经移交贵院审查逮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律师提出以下意见,请采纳。

    本律师认为,汪xx不符合必须被逮捕的法定条件。

其一,汪xx涉嫌的罪名和涉嫌犯罪事实并没有达到必须要予以逮捕关押的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根据本律师会见汪xx后了解到的情况,汪xx在公安机关的审讯中如实交代了涉案的全部事实,积极反思自己的违法行为,没有证据证明汪xx属于上述规定应当予以逮捕的任何一种情形。

其二,汪xx符合办理取保候审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首先,xx涉嫌罪名为非法经营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且xx的涉嫌犯罪行为属于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其次,xx一贯遵纪守法,从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但因文化程度低、无任何技能、体力下降,为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才实施本次违法行为。最后,汪xx的家属愿意以财保的方式提供保证,保证汪xx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完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各项规定。

 其三、基于汪xx的个人及家庭情况,应当办理取保候审。首先,汪xx家中尚有年近80岁的母亲目前处于癌症晚期,因知悉汪xx涉案后导致病情恶化,目前急需汪xx床前尽孝。其次,汪xx本人身体状况不佳,多年前诊断患有骨质增生、腰间盘突出、乙型肝炎等疾病,且所患乙型肝炎较为特殊,在身体免疫力下降时容易发病,形成病毒窗口期,具有传染性。最后,xx的女儿,目前处于哺乳期,听说母亲汪xx被刑事拘留后,精神高度紧张,连续多日无法正常睡眠和进食,导致内分泌失调,奶水剧减,孩子终日哭闹不止。所以,建议司法机关考虑汪xx本人及家庭的实际情况,人性化执法,将汪xx目前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制度是公民的一项自由权利,只要申请人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并就该申请依法提供担保,司法机关就应当相信申请人的承诺,不得借口可能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情况拒绝申请人的取保候审申请,辩护人曾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但被公安机关以不符合条件为由拒绝。但辩护人坚持认为,汪xx的行为不符合必须逮捕的必要条件,采取取保候审更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贵院不予批准丰台分局的逮捕申请书,以维护犯罪嫌疑人汪xx合法权益,维护刑诉法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

此致

北京市FT检察院

                       辩护人:

   陈依锋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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