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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关系
来源:周文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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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关系


对于业内人士来说,这是一个常识性的法律问题,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如以分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的民事行为,只要对方当事人主张,最终都会由总公司来承担。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企业的负责人对此不甚了解。有一个企业,总部在北京,底下全国各地有非常多的分公司,而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管理非常混乱,甚至有的分公司仅是名义上的分公司,实际是挂靠,每年分公司都需要向总公司交纳管理费。殊不知,这样的做法,给总公司带来非常大的经营风险。最近,该公司因底下一家分公司被第三方诉至法院,连累总公司也一并作为被告被诉至了法院,而总公司对该被诉事情毫不知情,同时与所谓分公司的负责人又是人心隔肚皮,互相不甚坦白,导致总公司对该被诉案件的真实情况一直处于琢磨和揣测阶段。

很多公司负责人都会有一个误区,认为底下某某分公司曾经的负责人已经被他们公司罢免了,不能再作为负责人对外签订合同,即便签订了合同,也是无效的。事实上,这是一个严重的误区。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不论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负责人发生变更时,都需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公司内部的罢免是不能产生对外效力的,只有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才能产生对外的变更效力。

另外,对于公司行为,我们国家是典型的认章不认人,即只要合同上所盖印章是真实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会认定该合同为公司签订,法律后果归结于公司,不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字或未签字。因此,对于分公司的管理,印章是第一位重要的。很多总公司负责人完全没有意识到该问题的严重性,分公司印章管理混乱,结果一旦分公司出事,连累总公司承担责任。

总之,对于确属经营需要设立分公司的,应加强管理,尤其是印章和负责人的管理,因为这两位在法律上都是可以代表分公司作出行为的,也是可能给总公司捅娄子的。对于没有必要设立的分公司,应早日关闭注销,以免留下祸患。对于为了收点挂靠费或管理费而设立的分公司,建议还是关了,不要贪图这点小便宜,因为一旦出事,可能收的这点管理费,最后都用来支付给第三方了,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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