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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培养员工何种法律意识?
来源:周文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03
浏览量:1119

企业应培养员工何种法律意识?

企业在经营中常常要求员工要有质量意识、节约意识、环境意识、成本意识等,但不常提及法律意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不能完全依靠于企业的一个或几个律师,只有企业全员都有了法律意识才能建立强有力的风险预防体系。企业应当让法律意识深刻植入员工大脑并指导员工在企业中的行为。企业法律意识重在培养、贵在坚持,建议企业从以下方面指导员工树立法律意识:

(一)证据意识

司法实践中的表像反馈给人们一种误解,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企业有了诉讼,说说情、走走后门,基本都能搞定,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大量事实证明,证据才是胜诉的法宝,只有重事实讲证据才能最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企业全员应重视证据意识。司法实践中证据形式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具体到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中,常见的证据有:书证类有来电来访登记表、信件传真回执、会议纪要、检查报告、谈话记录、谅解备忘录等;物证类主要有资质证书、抽检材料、样本或样品等;视听资料类主要有会议录像、电话录音等。企业员工应当知道在企业中常见的证据形式,要学会收集证据的基本方法,还要有保护证据的能力。企业可以聘请律师或司法人员开设专题,为企业员工讲解证据的收集与保管,提高员工的证据意识。

(二)程序意识

“不管黑猫白猫,逮着老鼠就是好猫”是企业在经营中提到的常话,其实这反映出企业只注重结果而弱化程序的错误思维,这不利于企业法律风险的预防。

程序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证。企业应当同等重视程序与实体。比如在企业中,按职责划分文件签收是办公室职责之一,公司对外来文悉数由办公室签收,这其实存在签收程序上的漏洞,如果是财务信函,应当由办公室通知财务人员审查并签收,如果是法律文书,就应当通知法制办或律师审查签收。张冠李戴或越俎代庖都带来风险。企业的规章制度应严谨规范,既要关注实体,又要明确流程。对于企业各岗位,可以建立操作手册,写明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避免因程序错误而出现法律风险。

(三)时效意识

时效意识,简单地说就是要及时办理,把不稳定的因素尽快固定下来。司法实践中,许多企业在诉讼中既有理也有据但却赢不了官司,就是因为缺乏时效意识,由于没有及时主张权利而失去胜诉的机会。

企业应当在经营过程中注重时效意识。比如在企业购买设备的合同中常常有验收条款,约定货到验收或收货后几日内提出异议,如果企业员工在收货后不及时验收或者没有在合同约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则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对方交付货物就被视为合格,等到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就会因时效过期而承担不利后果。再比如存在付款迟延情形时,要及时向对方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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