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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是否还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作者:刘明磊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3-09-01 20:41 浏览量:6427


    马某自2011年10月11日起在一家软件公司工作,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4月1日马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3年4月1日止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提出按照法律规定只应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的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以上时间已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双倍工资一说。马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以上的时间的双倍工资,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马某的请求,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分歧

    对该公司是否应当向马某支付双倍工资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只应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的双倍工资;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公司不仅应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的双倍工资,对超过一年以上的时间也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视为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正式签订劳动合同,而应当立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前当属应订立而未订立之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在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前,超过一年以上的时间,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 类似案件参见人民法院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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