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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与户口迁移问题
来源:张胜坤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9
浏览量:3705
房屋买卖与户口迁移问题
         本周接到一个咨询:甲2010年购买了乙的房屋,并作了更名登记。2013年甲想将房子卖掉,但过户中,房产局说该房子上还挂着乙及其子女三份的户口,需要清户才可以办理过户登记。现无法找乙本人来清户。可以有什么办法清户或依据什么规定多长时间就可以自动清户?
经过收集,以下资料可以基本解答这一个问题:(部分资料来源于找法网)
       
         我国关于房屋转让而产生的户口迁移问题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规定很少,主要如下:

  (1)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2)2008年2月15日,《房屋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条规定: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 [2003]25号民事法律适用的规定是:对于二手房买卖纠纷,如果当事人以卖方违约为由,要求卖方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买方要求卖方实际履行约定的,将户口迁出并将自己的户口迁入的,法院可以告知该当事人,违约损害赔偿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户口迁移问题属于行政管理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法院也无权作出此类民事判决,故该请求判决继续履行的主张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继续履行的事项。当事人坚持迁移户口主张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4)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第十条权属转移登记规定: 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______________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日未迁出的,自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

  由于可见,我国对于房屋权属管理和户籍管理是相互分离的,房屋权属管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户籍管理则由公安部门负责,现有的户籍管理规定并未对因房屋转让而产生的户口迁移问题进行针对性规定,导致了制度性漏洞,法律上的真空;同时户口迁移问题属于行政管理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法院无权直接对户口迁移作出民事判决,更无权进行强制执行;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的规定,由于户口迁移采取自愿原则,购房者甚至是公安机关也无权要求出卖人将户口迁移出房屋。

  针对目前出卖人未将户口迁出房屋引发纠纷日益增多的现象,有的地方政府专门制定了相关的解决措施。比如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二手房在上市交易时,原房屋所有权人及家属的户籍关系应当迁出”,昆明市公安局从2008年9月1日起,对于原房屋所有权人及家属仍未迁出的户口,将进行统一管理,把这些“遗留”户口迁到公安机关统一设置的临时代管集体户里,以保证新房主能成功落户,比如江西省公安厅2008年12月起至2009年2月上旬,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户口整顿工作,进一步规范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对于因购买二手房需办理入户,而原房东户口未迁出的,公安机关将动员原房东尽快把户口迁出,原房东户口一时迁不出的,公安机关将无条件办理新房东在所购房屋门牌号处落户。

  但是,上述规定没有上升到地方法规的立法程度,并且不具有普遍性,总体上,在大部分地区,如果出卖人未主动将户口迁移出房屋的话,购房者是很难将户口迁入房屋的,因此,对于二手房买卖的户口问题最终还是需要由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作出详细的约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附:昆明市《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根据公安部关于调整户籍迁移政策的有关要求,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7)137号),结合我市实际,对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现代新昆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以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为公民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本着有利于构建新型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公民亲情团聚、有利于吸引人才、有利于吸引投资的原则,实现人口科学管理、促进人口有序流动,营造昆明优良的民生环境。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公民个人取得昆明市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主城区)及呈贡县范围内,银行贷款未结清的按揭房除外〕;单位具有合法产权,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但尚未出售产权给居住人的住宅。   
  
本实施意见所称稳定生活来源是指:有合法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户籍“二元”管理模式,建立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   
  
在全市取消农业户与非农业户的登记管理模式划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城乡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   
  
(二)改革户口迁移落户条件   
  
1.凡在昆明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可申请落户。   
  
2.昆明地区的单位住宅,具有该单位的房屋产权证,并分配给本单位职工居住满5年以上的,职工本人可申请落户。   
  
3.在昆明市主城区及呈贡县,购买面积120平方米以上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一次性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   
  
4.主城区及呈贡县以外的9个县(市)区,购买面积90平方米以上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一次性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   
  
二手房在上市交易时,原房屋所有权人及家属的户籍关系应当迁出。   
  
(三)改革昆明地区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和应届毕业生的迁移落户制度   
  
1.凡参加国家统一高考,被昆明地区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本人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毕业时,本人应将户口迁回原籍或就业地。   
  
2.在昆明市就业的,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若用人单位与其依法签订1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不间断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的,凭本人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或就业登记证,可在专设的人力资源集体户落户。   
  
3.大学本科以上的应届毕业生,尚未就业的,可先落户后择业,户口可落入专设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  
  
(四)放宽亲情投靠,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户籍关系属昆明市的房屋所有权人,可在合法固定住所申请接迁配偶、子女、父母落户,申报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被接迁人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2.该住宅户籍人均住房面积应达到当年城镇人均居住面积标准;   
  
3.房屋所有权人应为成年人。   
  
(五)体现人文关怀,放开亲情救助的落户条件   
  
1.依法收养弃婴的,凭弃婴捡拾地县以上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明,在收养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落户。   
  
2.收养未成年孤儿的,凭孤儿户籍所在地县以上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明,在收养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落户。   
  
3.赡养孤寡老人的,凭孤寡老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或县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在赡养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落户。   
  
4.违反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凭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可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新生子女落户。   
  
(六)改革人才和特殊贡献人员的落户制度   
  
1.愿意来昆明市工作,尚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外地公民,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专设的人才集体户落户: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2)具有国家认可的国外、境外大学等同于本科以上学历的;   
  
(3)取得人事部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的;   
  
(4)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具有昆明市短缺的特殊专业职业技能人员、高级技工等。   
  
2.获得“昆明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或被昆明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或“治安积极分子”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可在特殊贡献人员集体户落户。   
  
3.建立《人才居住证》制度,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来昆工作的人员,不愿将户口迁入本市的,可办理《人才居住证》,享受本市居民户同等待遇。   
  
(七)放宽外来投资、纳税人员的落户条件   
  
1.在昆明市主城区及呈贡县投资的内资企业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可在专设集体户申请落户。   
  
(1)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50万元且年度纳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落户。 
  
(2)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500万元且年度纳税达到3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和5名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可申请落户。   
  
(3)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且年度纳税达到15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和10名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可申请落户。   
  
2.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在本企业就业的直系亲属1人及该亲属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可申请落户,具体参照在昆明市主城区及呈贡县投资的内资企业落户条件落户。   
  
3.个体工商户年度纳税在5万元以上,本人可在政府指定集体户申请落户。   
  
4.在昆明市注册的非公企业,聘用本市15名以上无业人员,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其不间断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满2年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落户。   
  
5.在昆明市主城区及呈贡县以外的9个县(市)区投资及纳税的企业,其落户条件及落户人员、人数由当地政府自行制定。   
  
(八)放宽驻昆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落户条件   
  
1.县级人民政府在昆设立的常驻办事机构,可为该机构10名工作人员在专设驻昆办事机构集体户落户。   
  
2.州、市以上人民政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在昆设立的常驻办事机构,可为该机构20名工作人员在专设驻昆办事机构集体户落户。   
  
(九)严格规范集体户的设置,做好集体户的科学动态管理   
  
1.严格规范集体户的设立,除人才集体户、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特殊贡献人员集体户、人力资源集体户、驻昆办事机构集体户等专设集体户外,今后不再增设集体户,确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增设的,由市公安局受理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   
  
2.做好集体户的动态管理,户口落入集体户的人员,在昆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后,应将户口迁出集体户。   
  
3.集体户在册人员,其配偶、子女及父母的户籍关系不得迁入集体户内。   
  
三、简化户口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   
  
进一步提高户籍管理审批工作效率,全面推行网上户口审批及“首问负责制”,户口的受理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   
  
(一)派出所受理的户口申报,凡书面材料齐全的,由户政窗口直接办理。   
  
(二)县(市)区公安局受理的户口申报,公民持相关书面材料到当地政府便民服务机构办理。   
  
(三)市公安局及主城区公安分局受理的户口申报,公民持相关书面材料到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户政窗口办理。  
  
四、调整和完善其它管理制度和政策   
  
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对于附着在户籍上的相关政策将随之进行调整,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对涉及到城市建设、人口计划生育、农村土地承包、医疗卫生、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等政策,进行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做好相关配套政策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分情况、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关管理制度的改革,确保与本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互衔接,整体推进,协调发展。在有关部门配套政策和改革措施未出台前,仍执行现行的规定和政策。   
  
五、实施   
  
本实施意见由昆明市公安局制定细则组织实施。本实施意见未涉及的其它户籍管理规定,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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