衷震律师亲办案例
如何防范对方规避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来源:衷震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4
浏览量:441

  所谓的不可抗力其实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理论及法律事务界的一般认识,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中的一种情形。这样就给了很多当事人法律漏洞可钻,因此有必要在合同(特别是在与外地单位所订立的合同)中对不可抗力的范围及情形做特别约定,将政府行为明确排除在不可抗力之外,阻却当事人一方利用当地的政府人脉资源滥用公权力虚拟形成不可抗力,以规避其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通过以上在合同中队不可抗力的特别约定,当事人方能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建议条款:双方特别约定,凡因当地的政府行为多导致的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违约一方除及时通知对方和提供相关证明外,仍然要向非违约方承担因为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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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衷震
  • 执业律所:
    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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