衷震律师亲办案例
如何防范对方解除合同的圈套
来源:衷震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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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合同的标的物涉及第三人的,不能仅仅凭对方的口头说明或者未经有效证明的书面文件就轻易相信对方,草率地作出签约的决定。正确的办法是应当要求对方提供第三人对于将要签订的这份合同的书面说明,或者亲自到第三人处确认签约的对方有无处分的权利,或者要求对方提供有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文本等。这样再狡猾的狐狸也会露出尾巴,也斗不过聪明的猎人。

当事人在合同商议、谈判及签订时,心里面要时刻提醒自己:对方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对方的商誉及履行能力如何等问题。如果一来,即使签约的对方和第三人串谋,因有第三人提供的书面说明,你也可以根据对方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你的利益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确认你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要求对方返还财物并且赔偿损失。对于第三人协议解除合同后主观无恶意疏于销毁合同文本或收回单证等情况,通过要求第三人开具书面证明或亲自到第三人处了解情况等办法,也能够有效阻却签约对方的恶意欺骗。对于要求提供有关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文本,既可以在事后若有损失发生时要求公证机关承担过错赔偿损失的责任。同时,由于公证机关的公证合同文本,也反证出自己的合理信赖,履行了作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确保自己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

建议条款:某甲应当提供有公证机关公证的同某乙的买卖合同,并附有某乙对本合同签订所作出的书面说明。如果某甲不能提供上述的公证证明和某乙的书面说明,本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也可以约定支付对方价款的前提条件就是对方提供上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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