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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胜诉 获赔50万元
来源:谭宗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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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在历时一年多的审理后,对A国际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上海B涡轮增压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及童某、韩某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B公司与童某、韩某被判令立即停止对“GARRETT”、“Garrett 盖瑞特”商标的侵权行为,共同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此外,法院还判令B公司停止使用www.gerritt.com.cn域名,并被要求变更其企业名称,使之不得含有“B”文字。
“本案的最大亮点在于我们的各项诉讼请求得到了充分的支持,从而全方位地制止了被告在产品品牌、企业名称和域名等方面的各种侵权行为。同时,本案的赔偿金总额——50万元人民币,是A公司目前为止在中国大陆境内商标侵权案件中获赔数额最高的一次。50万元,也正是商标法目前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最高标准。”A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据介绍,“Garrett盖瑞特”汽车涡轮增压器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36年,伴随汽车工业的发展,A公司开始于美国洛杉矶生产涡轮增压器,并以创始人Cliff Garrett的名字中的“Garrett”作为商标使用。经历了70多年的发展,A公司如今已经成为全世界最知名的涡轮增压器制造商,每天生产超过三万个涡轮增压器。作为业界知名的品牌,GARRETT? Garrett 盖瑞特? 牌涡轮增压器已经为全球80余家发动机厂和主机厂提供其高品质的涡轮增压器以及相关产品。“Garrett”商标已经在全球四十多个国家注册,已经成为久负盛名的国际商标。
然而,本案的被告B公司在明知“Garrett盖瑞特”在汽车涡轮增压器行业内知名度的情况下,企图“搭便车”,多次以多种方式侵犯A公司的“Garrett盖瑞特”商标专用权。从2005年至2008年,仅仅工商部门就先后多次查处三被告及其经销商大量侵犯原告“GARRETT”及“Garrett盖瑞特”注册商标的涡轮增压器。在多次被查处之后,三被告却不思悔改,不断变换侵权方式,为了掩盖侵权事实,申请注册中文“B”,英文“Gerritt”商标,“GerrittB”及图形的组合商标,还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域名www.gerritt.com.cn 。这一切,都妄图使其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披上“看似合法的外衣”,以便引起消费者的误认,从而错误的将“GerrittB”汽车涡轮增压器当做是世界知名的“Garrett盖瑞特”汽车涡轮增压器而购入。
2009年6月,A公司以侵犯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B公司、童某和韩某起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在登记注册其企业名称时,就已有冀希于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攀附A“Garrett盖瑞特”商标的良好声誉,造成相关公众产生两者经营主体之间具有特定关系的联想,混淆商品来源的主观故意。
在判决中,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定“B公司”侵犯了A国际公司的“Garrett盖瑞特”以及“GARRETT”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依法支持了A公司的全部诉求,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对A国际公司的一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gerritt.com.cn域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盖瑞特”构成近似的“B“文字;并且赔偿A国际公司经济损失总共人民币50万元,这一赔偿额度达到了《商标法》法定赔偿额度的最高标准,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该负责人表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在本案判决中,认真贯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的“突出发挥损害赔偿在制裁侵权和救济权利中的作用,坚持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加大赔偿力度,加重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从而降低了侵权人再侵权的能力和危险。
据悉,近几年,A公司在华开展了一系列商标维权行动。在充分准备、主动出击的基础上,上述维权行动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例如,去年10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福安市环球车配件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刹车片产品外包装上标注‘Bendix by Honeywell’的行为侵犯了A公司的‘BENDIX’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对A的驰名商号‘Honeywell’的不正当竞争。除了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上述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外,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变更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将被告赔偿的经济损失由人民币2万元提高到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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