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应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
1、提供婚姻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如结婚证书、户口簿、身份证、居委会或单位证明。
2、证明婚后感情的证据。婚后感情是好、坏或一般的具体事例证明;分居时间和原因的证明。
3、提供子女的基本情况和抚养状况的证明材料。是否婚生、收养,继子女、成年子女经济是否独立、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夫妻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条件。
4、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证据材料。如生理有缺陷或精神病且难以治愈,应提供专门医院的鉴定结论;对于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要提供第三者介入事实的证据材料。
5、曾进行过离婚诉讼,应提供原审案件法律文书,撤诉的应提供撤诉的准确时间。
6、提供有无和好可能的证据材料,包括所在单位领导或调解组织及亲友做和好工作的情况,诉讼前双方是否分居或共同生活、双方关系的现状等证明材料。
7、对精神病、痴呆症、性病等患者的离婚案件,要提供患病是在婚前还是婚后,结婚时有无隐瞒、病情轻重,要求离婚时病情如何,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
8、提供双方收入情况及生活现状的证据材料,有无其他经济负担,有无债权、债务的证据,有存款应提供储蓄所名称、储蓄种类、存折户名、存入日期、账号和金额,如有债权、债务,应提供借据或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
9、提供财产性质及清单,如夫妻个人财产、共同财产或者是子女及家庭其他成员的清单,有争议的财产应提供财产的来源和取得时间的证据材料。
10、提供住房情况的证据材料,现住房的租赁契约(私有、公有房产证的复印件)。是单位管房的,还应提供房管单位对安置住房的意见。
11、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议的,除征求子女意见外,还应提供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理由及相关的证据,能够抚养的理由及相关的证据,如已做绝育手术、再婚有困难等的证明。
12、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方提出为单独债务的,由主张一方举证。
13、提供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