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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癞蛤蟆中毒身亡同吃者成被告

作者:郭俊峰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3-08-15 16:45 浏览量:808

8月1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透露,一起因食用蟾蜍中毒死亡引发的索赔案件,经过大半年的审理和调解,日前终于有了结果。


张s、李b、刘a是重庆市永川区某煤业有限公司的矿工。2012年10月23日下午,三人下班后为改善伙食打牙祭,一同来到煤矿旁边的小河抓鱼,当日三人收获颇丰,不但抓到鱼、黄鳝和泥鳅,而且刘a还抓到一只很大的蟾蜍,俗称癞蛤蟆。


当晚,作为“吃货”的刘a,将蟾蜍带回平时吃饭的食堂准备自己食用,并宰杀清洗后交给厨师张d,做饭时,张d用做鱼剩的鱼汤将蟾蜍煮熟。同时,在附近另外一个煤矿上班的几位朋友李e、韩涛、蒋飞、李松下班后,由于公司的食堂没有留饭便到刘a等人吃饭的食堂来用餐。由于大家都是相熟的朋友,在吃饭的时候,刘a为大家开了一瓶酒助兴,当厨师把煮好的蟾蜍端给刘a时,在座的人看着刘a碗中的大蟾蜍后都笑了。李e问他:“好不好吃?”刘a说:“自已以前也曾经吃过,味道还可以。”听了这话后有人说:“那你一个人吃怎么对头,分点出来大家吃。”随后刘a将部分蟾蜍的肉和卵分别与在场的李e、蒋飞、韩涛三个人分享,而其他人因觉得蟾蜍恶心,难以下咽便没有食用。晚饭后没过多久,吃过蟾蜍的四人均出现了恶心、呕吐等中毒反应,李e于10月24日1时4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e死后,留下父母、怀孕的妻子和两个女儿,不久后其妻子生下一名男孩,其所在的煤矿为李e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困难补助金,殡仪馆费用、骨灰盒费、亲属食宿费用等各种费用139256元。


2013年1月28日,李e的妻子、二个女儿、遗腹子和父母认为,李e是在煤矿老板肖m开设的职工食堂食用蟾蜍后中毒死亡的,同时食用的蟾蜍系张s、李b、刘a三人提供,故几人均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肖m、张s、李b、刘a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5万余元。


3月7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案中,刘a将蟾蜍分给李e食用,对李e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肖m的雇员厨师张d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李e食用蟾蜍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肖m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责任。而李e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蟾蜍有毒应作为一般常识知晓,但其自愿食用蟾蜍,就应自担中毒风险,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由此可以减轻肖m和刘a的责任,而张s和李b仅参与抓鱼和用餐,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5月2日,永川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判决由肖m和刘a各自赔偿原告1万元。


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7月17日,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当事人间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肖m和刘a各自赔偿原告方1万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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