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胜律师亲办案例
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
来源:马晓胜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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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犯在学习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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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晓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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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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