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凤海律师亲办案例
赵**涉嫌职务侵占罪
来源:张凤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26
浏览量:1022

**涉嫌职务侵占罪

补充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对于**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现辩护人补充两点辩护意见,具体如下:

一、赵****公司之间是一种承包关系或经销关系。具体理由如下:

1、在2010年10月**公司薪酬体制改革之前,关于成都办事处的开支,**公司每月只支付2000元的固定费用,这笔费用节约归己,超支自负,且这笔费用在2008年后就取消了,因此,成都市场的所有的开支、市场开拓、客户返点等费用均由赵**承担,显然双方是一种承包关系或经销关系。这些内容在**公司董事长2012年8月6日、2012年8月16日的两次笔录中均由体现。

2、关于成都***公司的产品质量事故以及成都办事退回**公司的一万多元的不合格产品等这些损失,也是均由赵**承担,这些内容在《**公司关于处理***印务公司质量之故的赔偿决定》以及**公司提出的材料2007年1-12月份成都办事处明细表中均有所体现,这些事实也佐证了双方是一种承包关系或经销关系。

3、**公司与赵**签订的《经销合同》也约定,赵**只要不低于公司低价不转让经销权,可以自主选择客户及价格等。同时,赵**也说明双方是一种承包关系或经销关系。

综上,赵****公司之间是一种承包关系或经销关系,本案中,**公司的利益未受到任何损失,公诉机关指控赵**截留现金、私销货物等职务侵占行为是不成立的。

二、公诉机关指控赵****公司应得提成款57万元,实际得到**公司提成款67万元的事实不成立。理由如下:

1、公诉机关指控赵****公司应得提成款57万元证据不足。从公诉机关证据来看,认定赵**应得提成款57万元的依据就是**公司的提成汇总表,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赵**从2005年进入**公司工作至案发前,每年销售了多少货物,应该提成多少,都应该根据发货单等原始凭证,同时需要由双方的结算凭证等,而这些证据均未出现在本案中,显然这一指控是不成立的。

2、公诉机关指控赵****公司实得提成款67万元证据不足。从公诉机关证据来看,认定赵**实得提成款67万元的依据就是**公司的提成汇总表,显然这是不成立的。

首先,从2005年赵**进入**公司工作至案发,这六年的提成汇总表的制作时间均是2011年11月25日,显然这些都是在赵**被刑拘之后补充的证据。

其次,公诉机关没有提供**公司和赵**的结算依据。如果**公司向赵**支付提成款,那么从2005年起,应当是由双方根据每年的货物销售量,每年进行结算一次,并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但从这六年的提成汇总表的制作时间来看,显然双方未进行结算,当然更不会支付。

再次,本案中没有出现向赵**支付67万元提成款的支付依据。如果认定**公司向赵**支付了67万元提成款,那么公诉机关就应该提供支付依据,但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中并未有相关证据。

综上,本案中并没有证据显示赵**从2005年起至案发前,在**公司销售了多少货物,按照《经销合同》约定的比例应得多少提成款,**公司向赵维刚实际支付了多少提成款,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赵****公司应得提成款57万元,实际得到**公司提成款67万元的事实不成立。

综上所述,鉴于本案认定被告**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法庭依法宣告被告**职务侵占罪不成立。

以上意见谨供合议庭参考,谢谢!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

律师

O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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