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青律师亲办案例
继承人范围及顺序
来源:杨小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8
浏览量:516
 

我国继承人范围与民法上的近亲属范围是不一致的,前者比后者少了孙子女、外孙子女。其原因在于代位继承制度的存在,使孙子女、外孙子女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成为不必要。具体如下: 

    一、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又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出现代位继承的情况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需要注意的是: 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并无辈数限制; 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情形下。 

    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特例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四、为出生胎儿作为继承人的情况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以上内容由杨小青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小青律师咨询。
杨小青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81好评数7
珠江新城华强路2号富力盈丰大厦A—西塔27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小青
  • 执业律所:
    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77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广州
  • 地  址:
    珠江新城华强路2号富力盈丰大厦A—西塔27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