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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来源:邓开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27
浏览量:3021
    一、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一)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及住院费等,根据受害人就诊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发票、住院费发票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亦无法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参照中山市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1、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的,参照中山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3、雇请护工的,按照实际支出的护工劳务报酬计算。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标准计算,现行标准为50/天。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

1、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一级伤残:604534.20元,二级伤残:544080.78元,

三级伤残:483627.36元,四级伤残:423173.94元,
五级伤残:362720.52元,六级伤残:302267.10元,
七级伤残:241813.68元,八级伤残:181360.26元,

九级伤残: 120906.84,十级伤残: 60453.42元。

2、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一级伤残:210856.80元,二级伤残:189771.12元,

三级伤残:168685.44元,四级伤残:147599.76元,
五级伤残:126514.08元,六级伤残:105428.40元,
七级伤残: 84342.72元,八级伤残: 63257.04元,

九级伤残:42171.36元,十级伤残:21085.68元。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死亡赔偿金

1、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按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30226.71/年×20年=604534.20元;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542.84/年×20年=210856.80元;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一)丧葬费:按上一年度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院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及双方过错酌情判决。   
  (十三)住宿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现行标准为150/天。
  (十四)受害人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

二、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如何赔偿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不足赔偿的损失,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同时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上述第(1)至(5)项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保险合同给予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上述第(1)至(5)项赔偿责任属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免责范围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三、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如何赔偿

1、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不足赔偿的损失,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由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该机动车一方上述第(1)至(4)项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保险合同给予赔偿,不足部分由该机动车一方承担。

上述第(1)至(4)项赔偿责任属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免责范围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由负赔偿义务的机动车一方承担。

四、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车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不是同一人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后,不足赔偿的部分,按照本指引第三条第2项、第四条第2项规定的标准承担责任。

五、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意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的,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1、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3、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六、驾驶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绝理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根据上述规定,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以驾驶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为由拒绝理赔的,受害人或其家属可向法院起诉,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

但对于商业保险,驾驶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一般列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免责范围,驾驶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可免除其赔偿责任。

七、如何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

下列证据提供其中之一的,可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

1、两张以上时间相继且其中一张尚且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

3、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且有相应房屋租赁登记手续证明材料的;

4、受害人为产权人的中山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且实际入住此房一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5、受害人在中山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年的证明文件。

6、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已在中山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

八、如何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下列证据提供其中之一,可证明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1、受害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领取证明文件;

2、受害人在中山从事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相应的纳税证明文件;

3、受害人依法取得孳息且足以维持本人生活的证明文件;

4、受害人在一年以上的时间内在中山较有规律地为数额稳定的储蓄存入交易的记录;

5、受害人在中山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年的证明文件。

6、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证据。

九、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车主有过错

机动车借用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依照侵权责任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但仍向驾驶人出借该机动车,且机动车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但仍向该驾驶人出借机动车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但仍向该驾驶人出借机动车的;

4、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情形的。

十、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罪量刑指导意见,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2、重伤四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二年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

3、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4、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在6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的,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5、重伤一个,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种《司法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可增加三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或者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在60万元,又逃逸的;或者造成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2) 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至死亡五人以下,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确定基准刑,之后每再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确定基准刑。

3)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有期徒刑至四年有期徒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刑期。

4)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有期徒刑确定基准刑。

5)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在10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5万元的,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6)有上述第(2)至(5)种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可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7、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8、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期的10-30%

9、除《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每增加一种《司法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可增加三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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