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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索要双倍工资为啥被驳回?

作者:张程鹏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3-06-14 16:49 浏览量:608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现实中,一些农民工索要双倍工资的诉求往往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驳回,这是为什么?

  【案例一】 甲是某公司招聘的20名员工之一,公司曾数次通知这批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它19名员工都与公司签订了合同,而甲既未与公司签合同,也未明确表示拒签。

  2013年1月,公司书面通知将解聘甲,甲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由于遭到公司拒绝,甲遂提起仲裁。不料,仲裁委员会却驳回了其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并无不妥。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有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其适用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是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应当归咎于用人单位。本案中,该公司在一个月内数次要求与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甲始终没当回事,最终责任在她,而公司并无过错。公司有拒付双倍工资的权利,也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二】乙与某公司口头约定:每天抽1~3小时对该公司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工资按30元/小时计算。一个月后,因公司另外觅得网管高手,遂将其辞退。心存不服的乙以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仲裁委员会责令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但仲裁委员会并未采纳。

  【律师点评】 乙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就公司与乙之间的用工性质而言,当属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也就是说,公司未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为法律所禁止,而双倍工资的支付仅仅局限于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乙无权向公司索要双倍工资。

  【案例三】 2011年6月,丙在某公司就职,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2月,丙因连续迟到3次,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丙明知可以索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基于解除劳动关系错在自已,却不好意思索要。

  2013年3月,丙偶遇公司经理并发生口角后,一怒之下,旧事重提,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先后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驳回。

  【律师点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时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指出,对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仲裁或者诉讼请求。

  丙早在2012年2月就已知可以向公司索要双倍工资却没有索要,一年之后才旧事重提,并不属于“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决定了其权利只能“过期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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