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志杰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忙你忙(债权债务篇)
来源:康志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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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因离婚而转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高先生询问:高先生欠刘先生5万元工程款,该欠款系高先生(男方)与李女士(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一年中刘某多次向高某催讨,但高就是赖着不还。2012年春节过后,刘先生又找到高先生,高先生出示一份离婚判决书,说法院已将该债务判给了女方李女士,自己已无义务偿还。问高先生是否应承担该债务?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经有所规定,其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首先,我们来分析该案债务的性质问题。该债务系刘子风为高先生承包工程所形成,工程款欠据也系由高先生以其个人名义向刘先生出具,该债务形成的期间为高先生与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一方或双方的经营收入,都归夫妻共有,从事经营所欠的债务,也理应为共同债务,故本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而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书对该债务的处理也是按共同债务进行认定的。

   ◆凭一张拼接的欠条能否起诉要会欠款?
   李先生询问:2013年1月,李先生向王先生交付价值2万元的一批水果,王先生向李先生出具了欠条。次月,李先生持欠条向王先生索要欠款,却被王先生骗去欠条并撕毁揉成团仍掉。李先生捡起欠条,立马报警。警察到场后处理此事,但未果。李先生向持借条和报警回执单向法院起诉,诉讼中,王先生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其已经支付了欠款。问法院会支持谁的诉讼主张?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李先生起诉提供拼接的欠条的原件和报警回执单,这组证据链已经证明了王先生欠其2万货款,且货款还未支付的事实。王先生仅申请一证人出庭做证,证明其已经支付了货款,该证人证言是孤证。本案中王先生作为负有履行支付欠款义务的一方,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支付欠款的义务。本案法院判决结果是:判令王先生向李先生支付2万元欠款。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陈先生询问:2009年初蔡先生向陈先生借款现金5万元,蔡先生收到现金后向陈先生出具了借条。借条写明了借款5万元的事实,但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现陈先生向蔡先生催讨借款,但蔡先生耍赖借款已经超过2年诉讼时效,不予归还。问该债权的诉讼时效过期否?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2项规定:“(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依据这一规定,无期(合同)债权的债权成立需要先向向债务人请求,等到宽展期之后才能成立,此时才能行使真正意义上的请求权,只有在宽展期到期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才发生侵害债权的情况。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没有就还款期限达成过任何协议,因此,本案实际上属于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况,应该在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才能起算诉讼时期限。本案的诉讼时效还未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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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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