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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等对用人单位影响
来源:林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13
浏览量:1894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

——————对用人单位影响

 

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20121228日通过201371日起施行)

要点1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

【条文依据】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影响】对用工单位而言,劳务派遣“只能”在“三性”工作岗位上实施,并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具体含义作了界定。

 

要点2、劳务派遣设立许可,提高设立门槛

【条文依据】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影响】对劳务派遣单位影响较大,不仅需要办理行政许可,而且提高了注册资本等设立条件。

 

要点3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

【条文依据】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影响】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实践中,劳动者的能力、资质不同,真正实现同工同酬有难度。例如:何为同工?何为同酬(是否包括奖金、福利、津贴等)?但作为用工单位,至少应在书面合同中体现“同工同酬”。

 

要点4增加违法处罚力度

【条文依据】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影响】一是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二是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处以罚款(提高了罚款额度),吊销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三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于2012 12 31 日通过,自2013 2 1 日起施行)

要点1、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计算年限

【条文依据】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影响】本条是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延伸规定。通过对“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情形进行列举,规制用人单位利用调动或通过不同用工主体交替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方式,“清除”劳动者工作年限,减少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支付金额的行为。

 

要点2、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条文依据】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影响】本条是关于竞业限制未约定经济补偿的规定。本条明确,即便当事人没有约定经济补偿或具体补偿标准,只要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而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要点3、竞业限制条款与劳动合同解除

【条文依据】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影响】将竞业限制条款独立于与劳动合同解除行为,即: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影响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这更有利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要点4、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条文依据】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影响】本条是关于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法定条件。该条否定了“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受竞业限制约束”(直接解除权)的做法。给予了用人单位三个月的宽限期。

 

要点5、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条文依据】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影响】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该条款实际赋予了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的随时解除权。作为平衡,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要点6: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责任

【条文依据】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影响】当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商业秘密,如果劳动者能以“违约金”免除竞业限制义务,势必严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该条款明确了,在支付违约金后,劳动者仍需承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要点7:劳动合同变更

【条文依据】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影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本条对口头变更劳动合同且双方实际履行变更内容超过一个月,予以了肯定。对用人单位有利,对劳动者不利。

 

要点8工会通知程序的补救

【条文依据】第十二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影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未通知工会的,解除程序上不合法。本条肯定了用人单位在“起诉前”补正程序的有效性,对用人单位较为有利。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未设立工会,就不存在“事先通知工会”的必要了。

 

要点9:经营期限届满的经济补偿

【条文依据】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影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照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本条增加了一种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要点10:外籍人劳动关系

【条文依据】第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影响】依法取得就业证是外籍人士在境内合法就业的前提,否则双方劳动关系不成立。该条对外籍劳动者较为不利。如果外籍劳动者未取得就业证,就不具备合法劳动者身份,无法享受劳动者权利,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报酬。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20131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2013 1 23 日起施行)。

要点1: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具体含义

【条文依据】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影响】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限定为“劳动报酬”,即: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工资收入。这就是说,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务报酬,不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调整对象。

 

要点2:明确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认定标准

【条文依据】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影响】以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就会被认定为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

 

要点3:对“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明确

条文依据第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影响】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罪要件之一。《解释》第四条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

根据《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支付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根据《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要点4: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规定

条文依据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五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影响】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解释》第三条、第五条分别对“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形作了规定。该规定采用了期限+数额或者人数+数额的模式,以防止打击面过宽、刑法介入过度。

浙江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标准】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浙江省执行法释〔20133号第三条第一款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确定为:(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八万元以上的。

 

 

要点5: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宽处理的规定

【条文依据】第六条。

【影响】从宽处罚情形,包括: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2、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3、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4、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要点6: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范围、单位犯罪等问题

【条文依据】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影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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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林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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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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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02*********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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