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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及方式
来源:孙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1-01-19
浏览量:1218

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及方式

作者:孙林 时间:2011-1 查看(0) 评论(0)

 

 

 

 
 
                                 孙林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
                                    服务范围及服务方式 

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包括不限于:

1、为委托方(即顾问单位,下同)就业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2
、为委托方草拟、审查、修改合同、协议、章程及其他法律文书;
    3
、协助委托方草拟、审查、修改、完善内部规章制度;
    4
、为委托方涉及的工商、税务、劳资、环保等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服务;
    5
、为委托方催收应收账款,协助制定不良资产处置方案;
    6
、应委托方邀请,参与磋商、谈判,草拟、审查、修改相关合作文件;
    7
、应委托方要求向有关方面发送律师催告函、协商建议函等;
    8
、为委托方的经营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对其决策中法律方面的可行性、风险性等问题出具律师意见书;
    9
、为委托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10
、为委托方商标权 、专利权 、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权的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委托方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
    11
、作为委托方代理人参与诉讼和仲裁,签署、送达或接受法律文书;
    12
、为委托方提供行业发展所需的法律、法规信息,国家政策最新信息;
    13
、协助委托方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律知识培训;

14、与公司法务部门合作,承担专项法务外包工作。

    15
、应委托方要求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式: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一般包括如下几种服务方式:
    1
、顾问律师定期到聘任公司服务,比如每月12次;
    2
、顾问律师通过电话、传真、E-mail与聘任单位联系,随时提供法律服务;
    3
、顾问单位工作人员直接到顾问律师办公室接受法律服务;
    4
、企业规模大,法律事务特别多的聘任单位,可以要求顾问律师牵头组成顾问组(二人以上)或顾问团(三人以上)并指派一名律师常驻聘任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5、原则上无特殊情况,顾问单位随时需要,受聘律师应该随时提供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手机:13847730248

 

Email:994689200@qq.com

所在律师事务所住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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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林
  • 执业律所:
    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50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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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安局旁金都大厦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