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宋某案不应批捕的
律师意见
CA区人民检察院:
本律师系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码为13***********************97)。贵院审查批捕中的嫌疑人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本律师受嫌疑人宋某家属委托,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依法会见了嫌疑人宋某,为其提供了法律咨询,并听取了其申诉辩解意见。
本律师认为,该案嫌疑人宋某不应构成犯罪。现将理由简要陈述如下:
一.有关事实情况:
据家属向我们反应,并听取嫌疑人宋某的陈述,我们了解的有关涉案事实是:
1.2007年,因宋某及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WX市YK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结欠另案债权人周WJ款项无法偿还,周WJ诉诸WX市BH区人民法院。11月21日,该院以(2007)XXXX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宋某及其YK公司结欠周WJ本息、损失合计111万余元,于2008年1月至2008年9月间分期偿还。(详见证据一)。
2.前述周WJ案诉讼同时,根据周WJ的请求,BH法院对宋某所有的BH区HD镇HS村KFY2号房产进行了查封。执行阶段,该院对该房产进行了拍卖。
3.据SHDA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上述HS村房产以2005年1月6日为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863万余元(见证据二)。而据宋某陈述,该房产经BH法院拍卖,仅拍得价款100余万元。
4.2008年上半年,因宋某及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WX市YK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结欠本案债权人周JM本息300余万元,周JM提起诉讼后,经WX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宋某应还款300余万元。执行期间,周JM发现前述HS村房产被查封拍卖,遂向WX中院申诉周WJ案存有疑点。WX中院于2008年10月20日指令BH法院对周WJ案进行再审(见证据三)。
5.经BH法院再审,2010年7月13日,该院出具(2008)XXXX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见证据四),判决撤销了原XXXX号《民事调解书》,驳回了周WJ的全部诉讼请求。
6.宋某在周JM案执行期间,在SH经商,但手机号码从未更换,亦自称与周JM常有联系,并始终承诺归还欠款,但暂不具备还款能力。
7.宋某得知HS村房产被低价拍卖及周WJ案被撤销后,多方申诉(证据五),并向周JM表示追回房产后归还其全部欠款。
8.据了解,宋某在上海经商期间,其信用卡曾间断出现小额经济往来,总额16万余元。
二.需要查明的关键事实:
由于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具有调查权,故本律师对下列关键事实无法了解和查明:
1.周JM案的调解、执行情况,本律师仅听取了宋某本人的简要陈述,而未能查阅任何法律文书和档案。
2.周WJ案中对湖山村房产的查封、拍卖的有关案卷材料现存于BH法院,本律师暂无法调取。
3.周WJ案被再审撤销后,有关财产是否进行执行回转,本律师暂无法了解相关情况,亦无法调取有关资料。
本律师认为,上述材料、证据、信息对本案宋某是否构成犯罪有至关重要的证据意义,请贵院依职权设法调取。
三.法律分析:
1.宋某主观上不具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故意。
宋某遭受生意失败,负债累累,如主观上没有归还欠款的意愿,年近60的他完全可以在子女的赡养下安逸养老,而对债务以无归还能力为由置之不理。而事实上,他在上海艰难挣扎打拼的同时,一再表示,将努力归还所有债务。其一再申诉中也多次表示,要求将底价拍卖的房产追回,变卖后归还周JM债务。因此,没有证据表明,其具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主观故意。
2.客观上宋某亦未实施任何法定行为,足以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本罪的若干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照这些规定,宋某既未隐匿、转移、毁损财产,也未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也暂时并不具备执行能力。因此,本案不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律规定为本罪的,是人的行为,而非状态。具体到本案中,只有实施了特定的、被法律界定为犯罪的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嫌疑人宋某如果只是穷困潦倒无力偿债,而并未实施任何行为来逃避、抗拒执行,就显然并不存在所谓的犯罪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
3.造成宋某无法偿债的根本原因,是其资产被不合理的、貌似合法而实质显失公平的被拍卖所致,并非其主观意愿所能左右。
由于暂时无法查阅周WJ案涉案房产查封、拍卖的有关案卷,故本律师暂时无法对涉案房产的拍卖程序是否合法作出判断。但依生活经验判断,05年被估价为800余万元的房产,最后竟然在法院的主持下以100余万元的价格被拍卖处置,多少有点匪夷所思。而该案后被再审撤销,如原调解书未执行完毕,则应终止执行,发还、解封被查封房产,则周JM的债权亦完全可得到实现;如原调解书已执行完毕,则应当依法律程序进行执行回转。
本律师认为,暂且不讨论拍卖涉案房产的合理性、合法性,仅就执行回转而言,就算只拍卖到了100余万元,该款也完全可以用来偿还部分周JM的债务。而之所以周JM至今分文未得,到底是谁存在过错?谁未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和职权?
综上,本律师认为,本案嫌疑人宋某并不存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主观故意,也未实施转移、隐匿、变卖资产的行为;其无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完全是由于自有资产被不合理的处置,暂时不具备偿还能力所致。因此,嫌疑人宋某不构成犯罪。
同时,本律师认为,批捕环节往往是罪与非罪的关键法律节点,对本案的前景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因此,本律师恳请贵院批捕部门能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为己任,调取所有有关证据,查明有关事实,审慎研究犯罪构成要件,依法采纳本律师的意见,对本案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谢谢!
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
杜峥 律师
2011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