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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防治对策
来源:蒲继东律师
发布时间:200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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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防治对策

    摘要:未成年人占总人口的三分之一以上,他们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存亡、民族兴衰。本文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特点、成因,研讨如何从社会、家庭、学校、司法机关等方面,准确贯彻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正确认识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重大意义。

   关键词:未成年人 犯罪 特点 防治对策

     1、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1.1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我国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今天,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事实,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欲演欲烈,已经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未成年人犯罪”在世界范围内已被列为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公害。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人数呈现出逐年增多,并且向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发展的趋势,对社会稳定造成了危害。 新疆牙克石市2002年共计查获未成年作案人员138人,占全部被查获总数的 33 %;其中从法定刑事责任上分,年龄在14岁以下60人;15—16岁53人;17—18岁25人。138人共计结伙或单人作案184起,占发案总数的 17 %;从危害程度上分,其中一般案件145起,占全部一般案件的20 %,重大案件35起,占全部重大案件的11.8 %,特大案件3起,占全部特大案件的5.6 %;从案件性质上分,其中盗窃113起,占全部盗窃案件的17.8 %,抢劫案件53起,占全部抢劫案件的41.4 %,伤害案件10起,占全部伤害案件的0.69%,敲诈案件7起,占全部敲诈案件的 87%。2003年1—4月份,共计查获未成年作案人员35人,占全部被查获总数的40.7 %;其中从法定刑事责任上分,年龄在14岁以下9人;15—16岁13人;17—18岁13人。35人共计结伙或单人作案28起,占发案总数的11.8 %;从危害程度上分,其中一般案件22起,占全部一般案件的15.2 %,重大案件3起,占全部重大案件的3.8 %,特大案件3起,占全部特大案件的21.4 %;从案件性质上分,其中盗窃22起,占全部盗窃案件的 16.3%,抢劫案件3起(其中一起抢劫轮奸),占全部抢劫案件的8.6 %,伤害案件2起,占全部伤害案件的 5.4%,强奸案件1起,占全部强奸案件的20 %。 1.2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家庭方面看,处于溺爱型家庭、打骂型家庭、放任型家庭、失和型家庭的孩子较之正常家庭的孩子更容易犯罪。从学校方面的因素来看,学校教育观的偏颇、教师素质问题以及校园暴力都会给青少年的成长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比如学校只抓升学率而忽略对学生人生观和思想品德的教育等都会对学生的健康成长带来破坏性的影响。物质文明发展到今天,人们的精神需求也在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往往需要受客观条件、经济条件、伦理道德等方面的限制和约束。但未成年人不可能全方位考虑和处理问题,加上缺乏教育等等,使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迷恋于吃、穿、玩、乐。综合大多数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都是图财。用盗抢来的财物满足自己不良的嗜好。另外法制教育的不健全、色情文化的影响以及电子游艺厅、黑网吧的侵袭,都是产生青少年犯罪的不良社会因素。 1.3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特点:(一)青少年犯罪在整个社会刑事犯罪中所占比例过高,犯罪性质日趋严重。据<<法制日报>>报道:“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以江苏为例,10至13岁年龄段的低龄犯罪占到70%。”由于他们都不到刑事责任年龄,往往对法律肆无忌惮。近日,《扬子晚报》一则消息说,一少年惯偷受审语时出惊人:“到16岁就不再作案了”。2003年 月日,刑警大队破获的王铁军(16岁)、张芳龙(15岁)、王艳宾(13岁)杀人、抢劫团伙,三人均系鄂伦春旗人,在大杨树抢劫、盗窃作案后流窜到牙克石,将因父母离异无人管教居住在永兴小区暖气管道地沟内的少年王某某杀死。(二)犯罪类型的复杂性和犯罪动机的恶劣性。 未成年人往往由于自控能力差,思想单纯、辩别是非的能力低,易冲动。作案过程表现出了很大的冲动性和随意性,只要想做,便只考虑如何做,不顾及做事的后果如何,包括对被害人也包括对他们自己本身。2003年3月17日22时,新疆牙克石市巴林镇王磊、任秋礼、关龙逵三人(年龄均为15岁),按着事先预谋,以买东西为名,敲开巴林个体商店,持刀和石块威胁店主刘喜连(残疾人)和妻子宋秀华,并且用刀将宋秀华刺伤,抢走现金625元,一品黄山香烟、白沙香烟各一盒,三个红外线玩具(总价值647.50元)后,王磊、关龙逵将宋秀华轮奸。再如,多年从事科学技术发明创造的韩某家所有用于科学发明的仪器、书籍都被一伙未成年人分批盗走,然后当作废品卖掉,在给被害人造成上万元经济损失的同时,也使受害人精神上造成了难以愈合的创伤。(三)主要形态或形式属于团伙犯罪。  由于未成年人经验少,能力差,他们结伙作案,可以相互鼓励,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恐惧感和孤独感。犯罪团伙,虽然不象犯罪集团那样有严密的组织、明确的分工及规章,但就其特点而言,也符合因此也便多以团伙形式出现,这些犯罪团伙大小不一,少则三五人,多则几十人。未成年人认识能力低、自我控制能力差的特点。结伙作案的形式往往由其中年龄较大的或智商较高的人为主,作案时互相依赖、互相鼓励、以多胜少、以强凌弱,最终达到犯罪目的。据有关部门调查,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约有60%属于团伙犯罪。2002年5月21日,牙克石市公安局抓获一个由关小全、林涛、姜维等人组成的抢劫团伙,该团伙共有成员6人,年龄最大的18岁,最小的15岁,结伙作案5起,每次作案都以人多为优势,同时持械给被害人以威胁,并不伤人。多次作案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又一特点: ①、这些人往往有的是从小事做起,积累经验,逐步升级。例如:2003年2月,暖泉派出所破获的姜贵宾、韩文龙等7人盗窃团伙,年龄最大的17岁、最小的年仅12岁,7人先后作案6起,从盗窃药厂的纸箱开始,发展到去居民区入室盗窃。②、有的是抓住个别被害人不敢报警的心理,针对一个对象多次实施犯罪;如孟宪友等人团伙,为了很少的钱,在短短的40天内,连续对一个人(吴琼)抢劫达10多次。③、先抢夺后抢劫,刘丛巍、王冠斌等人团伙是选择单身背包妇女,乘其不备,公然夺取,受到反抗后,立即实施暴力,或以暴力威胁以达到侵财的目的。新疆牙克石市2002年以来在抓获的17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共有二人以上结伙作案的团伙47个,123人,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71.7 %, 作案139起,占全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总数的65.6 %。(四)中小学流矢生犯罪不断增多,犯罪低龄化。 从昆明铁路系统几起危急铁路运输安全的治安案件来看,作案人主要来自当地小学在校学生,年龄均在11岁以下,最大的11岁,最小的6岁,涉案人由于年幼无知,不懂《铁路法》和铁路安全常识,相互邀约到铁路车站随意拔、拿列车车辆的设施设备,然后变卖给当地废品收购点或者顺手丢弃,甚至随意放置障碍物,其行为严重危及铁路行车安全,后果十分严重。由于法定责任年龄的限制,除故意杀人等八类犯罪以外的犯罪行为,对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予追究。尽管很多未成年多次作案,又多次被抓,但在打击处理上却显得力不从心使这部分人在逃避法律制裁的同时,社会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隐患。免渡河镇居民张宝玉(男、13岁)先后三次被查获,作案10余起;乌尔旗汉、库都尔等地2002年以来,破获的系列盗窃案多数就是16岁以下的儿童所为。特别一些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在他们年少时都或多或少有不良记录。因此,对这部分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一些未成年犯罪人员往往是在校的双差生、辍学生、流失生,他们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价值观影响,绝大多数为满足物质欲望的贪利性犯。 2、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对策党和国家历来十分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对预防和矫治青少年犯罪非常关注。1979年党中央就要求全党“必须高度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 1985年党中央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通知》,把全社会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11月1日开始实施。地方政府对未成年人保护也十分知识重视,如1989年10月28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成都市未成年人保护暂行规定》。对青少年犯罪要采取“惩教结合、标本兼治”的对策我国刑法在立法中充分体现了国际通行的教育、预防、保护和社会化原则,把保护同刑罚处分相结合,体现从宽和人道原则,把处理不良行为同处理犯罪行为相结合,体现预防犯罪原则。 2.1、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把法制教育作为一项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明确规定下来。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江泽民总书记在去年2月《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指出:“这项工作不仅教育部门要做,宣传思想部门、政法部门以及其他部门都要做,全党全社会都要做。”未成年人是个特殊群体,正处在学知识、学文化阶段,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形成,因此,从小进行法制教育,培养他们健全的法制观念、正确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学法、知法、懂法、护法,明辨是非,以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勇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遵纪守法,显得十分重要。当一个孩子缺少家庭温暖而又逃避学校教育时,社会的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社会各界都应当从生活、学习、工作上对他们进行综合性的全方位关心、帮助、教育,去解决孩子们有学不上、有业不就的问题,使他们健康成长,不至于走向违法犯罪的泥潭。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每个公民、乃至整个社会的责任,如何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这就需要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参予,齐抓共管进行综合治理。青少年是国家的希望与未来,如何正确教育、引导青少年成长,使之成为社会有用之才,显得尤为重要。 2.2家庭教育是关键当一个无知的孩子成长时,他的第一个教师便是家长,“人之初,性本善”、“养不教,父子过”,说明的就是这个道理。所以,家长在言传身教时,要正确加以引导,给孩子做出榜样,用自己的言行去教育孩子,促之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特别是那些单亲家庭,不能因家庭的残缺而使其心理变为残缺。家庭的负面影响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直接的、重要的原因。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未成年人犯罪,首先要从家庭抓起,父母的行为不检点,或者采取溺爱、打骂等不正确的教育方法,都会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后果。家庭的解体,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父母离婚时双方都不要孩子,给孩子心灵造成创伤。有的离婚者虽然抚养了孩子,但对他们缺乏必要的关爱。一些家长对孩子平时放任不管,一旦发现孩子有不良行为就拳脚相加,甚至撵出家门,结果造成孩子一旦犯了错误,怕父母打骂,就逃之夭夭,远离家长管教,很容易误入歧途。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明确规定了家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 2.3学校教育与犯罪预防学校教育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呢?说到底还是要把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首位,全面加强素质教育,教师要担负起“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的神圣职责,既教书、又育人,在学生思想上筑起一道预防犯罪的坚固防线。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教师就是道德德传教士,就是要循循善诱,做耐心细致德思想工作,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德主刑辅”,“以德治校”,学校和老师做德是预防犯罪的最基本、最根本也是最关键的“治本”工作。学校除搞好常规教育外,还可以根据国家得普法要求、学校社会得治安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如开设法制教育课,以案说法,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具体可感地教育,给学生留下鲜明深刻的印象。我记得读初一的时候,我当时所在学校此前校风很差,学生放学的时候,街上的店铺要关门,通过大力整顿校风,把派出所的通知请来给我们讲课;读高中的时候,学校组织我们去旁听一个教师犯罪的公审。这些活动的具体内容已经不记得,但这两个活动本事至今仍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使我感觉到一柄无形的但又是具体的法律之剑高悬于我的头顶,使我始终保持着对法律的敬畏与信仰,是我走上律师道路的重要因素。当然,可采取的具体措施还有很多,如学校教育采取的措施是:1、健全组织领导网络。2、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规定了“法制教育月”和“毕业法制教育学习”的制度。3、教育形式灵活多样。4、学校与社会、家庭齐抓共管,聘请校外法制辅导员。学校坚决杜绝重主课轻副课,单纯片面追求升学率,分快慢办,对学生以罚代校,推出校门了事,甚至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的错误倾向,启动了“助苗工程”,将过去的“一帮一”、“防差转差”的半自发的活动,纳入了学校主要领导和各级领导齐抓共管的有组织有领导的系统工程,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使得学校在社会树立了较好的形象。 2.4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对其犯罪的处罚必须慎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不能适用死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因为(1)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2)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无期徒刑的根据,来自于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款规定属于法定情节,即:对未成年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么未成年人所犯罪行的最高刑期只能为无期徒刑的,由于无期徒刑这一刑种没有幅度,无法从轻处罚,只能适用减轻处罚,即有期徒刑。(3)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理由,主要是根据刑法对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以及未成年人的特点推论出来的。一方面是他们在犯罪的时候还不具有剥夺政治权利内容中的大部分权利,更谈不上利用这些政治权利来实施犯罪;另一方面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无论是作为附加刑的剥夺政治权利还是独立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对未成年人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复学、升学和就业都不利。(4)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没收财产。我国刑法设置没收财产刑的目的,是为了摧毁犯罪活动的物质基础,剥夺犯罪分子继续犯罪的经济能力。因此,没收未成年人数额不大的个人财产,没有多大实际意义。对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用的刑种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在刑罚的具体运用时,还有一些对未成年人犯罪有利的量刑也应当重视。如缓刑、减刑、假释。缓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政策的重要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有着更积极的意义。被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犯罪人不脱离自己的家庭,仍在原所在学校学习和单位工作,对促进未成年犯罪人改造、稳定其家庭生活、争取社会同情、维护社会安定都有着积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10月28日)第13条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假释,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之中: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假释,符合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2.5不应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从刑法意义上讲,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确定最主要是考虑儿童的主观意识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意识和意志因素,而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提高有赖于生理和心理状况的成熟。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确定,对于70年代未的中国儿童发育状况也许是适合的,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儿童营养结构的改善,儿童生理和心理状况的成熟也加快,其主观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也有较大的提高。因此,如能进行实证研究加以证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刑法理论上是能讲通的。在古代中国,秦朝法律以身高作为成年标志,大约低于六尺五寸为未成年人,不负或减轻刑事责任。唐律规定以7岁、10 岁、15岁为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不同年龄,分别给予不同的减免。在当代西方各国,英国将未成年人划分为不满10周岁、已满10周岁不满14周岁和已满14周岁以上三个阶段分别给予不同的减免处罚,美国一些州也可以在成人法庭审判10岁的少年犯,而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也是14周岁。 笔者认为,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采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却是迷信刑罚万能的陈旧观念。首先,这种观念与当今世界刑罚轻缓化、非刑罚化国际潮流格格不入,与人道主义精神不符。刑罚是最严厉的处罚,刑法是社会防卫的最后手段,而预防和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是全社会的责任,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其实也是国家、社会和家庭在推卸责任。其次,采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并不能起到很好成效。刑罚预防犯罪功能有两种,一是特殊预防,防止其本人再危害社会,二是一般预防,警告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送未成年人进监狱,易产生交叉感染,并不利于其改造,特殊预防成效并不大。而对于其他未成年人而言,其犯罪成因复杂,社会阅历肤浅,刑罚对其有多大震慑效果,一般预防能产生多大奏效,也是值得怀疑。再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能造成地域上的处罚上实质不平衡。 2.6司法机关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司法保护”一章中,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担负的职责,这为司法机关做好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工作,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中,坚持预防犯罪的原则,区别对待,依法减少刑事处理。1998年9月,哈尔滨某中学发生数起山地车被盗案,警方很快破案。原来系6名中学生所为,他们当中有的应依法劳动教养。但六顺派出所民警在调查中了解到,这些孩子都是未成年人,且是初犯,如果从重处罚,很可能会毁了他们的一生。为了给他们改过的机会,经上级领导同意后,民警到孩子所在的学校,专门召开挽救帮教会,并以案说法,上法制课,宣布对6个学生从轻处理,达到了教育挽救的目的。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以及法律监督等活动,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3000多个检察院设有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处(科、室)。按照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严格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做好帮教工作。专人或专门小组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保持其工作的相对稳定性。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注重开展社会调查、社会教育和庭前教育,就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犯罪的原因等情况进行调查。开庭前要做到与辩护人、监护人见面,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思想动态,帮助分析犯罪根源,帮助其正确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告知其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态度要严肃、和蔼,用语要准确、通俗易懂。不能对未成年被告人诱供、训斥、讽刺或者威胁。在法庭调查、辩论结束后,应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帮助其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进行认罪悔罪、服法服判教育。对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或社会危害不大的案件或者是过失犯罪案件,正确适用相对不起诉的规定,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使他们回归社会。不起诉决定要向其本人和家庭公开,并实行跟踪考察和不定期回访。各级人民法院建立了专门审理少年犯案件的少年法庭。截至1998年底,全国法院已有3000多个少年法庭或专门合议庭,有1.5万多名法官专门从事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少年法庭的法官们怀着一片爱心,像父母对孩子、老师对学生、医生对病人那样,教育、感化、挽救那些失足少年,使他们走向新生,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的审判台,专门设计成“U”字形状,象征着对未成年被告人敞开怀抱,营造了“教育、感化、挽救”的环境气氛。干了13年少年刑事审判的全国法院模范———北京海淀法院法官尚秀云深有感触地说:“每一起案件都是一出人生悲剧。挽救一个孩子就是挽救一个家庭,无数个幸福家庭才构成一个稳定的社会。” 我国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教育、感化、挽救为目的,把案件庭审和法制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因案施教,治病救人。在宣判后,法官认真向未成年的被告人解释判决书的内容,说明判决依据和理由,告知上诉权利,使他们认罪改过,心服口服。为了巩固审判效果,泉州市两级法院经常利用业余时间,对刑满释放、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犯进行回访考察和跟踪教育,帮助他们重返社会,防止重新犯罪。此外,两级法院还积极拓展未成年人法制教育阵地,开展延伸帮教工作。惠安县法院少年庭10多年来走遍全县20余所学校,共授课30余场次,听众达6万余人次。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既是害人者,也是受害者,他们中绝大多数人有重新做人的愿望。大墙内外的帮教促使他们走向新生。北京市劳教局将学校搬到劳教所内,实行全日制办学,主要以学文化为主,开设有电脑、应用技术等课程,未成年犯通过考试,可获得社会承认的毕业证书和技术资格证书。未成年犯的家长普遍反映:没想到劳教所不仅有专政的职能,而且还有教育、感化、挽救的职能。对于受劳动教养处罚的未成年人,劳教所和未成年犯管教所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惩教结合,使他们成为对社会有用的新人。为此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开办特殊学校,对未成年犯进行系统的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提高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为他们回到社会就业创造条件。组织罪犯学习法律,促使其认罪服法,真诚悔过。到目前为止,全国所有的未成年犯管教所都开办了特殊学校。河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创教育改造新路,成立了集培训、矫治于一体的河北省青少年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任何社会现象都有其深刻的原因,未成年人犯罪之所以形成并有增加的趋势,同样也有其个人、家庭、学校以及社会等多方面的原因。可见,只有认清原因并从根源上清除不良影响,才能遏制犯罪,才不致于出现更多的未成年人犯罪。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根本。二十一世纪是充满竞争、挑战与希望的世纪。青少年是二十一世纪的接班人,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二三十年内这些幼稚的花朵将成为社会的主力军,肩负着新世纪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艰巨而光荣的历史使命,如何让他们健康成长,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法律工作者要为进一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尽责尽力,这样我们的明天将一定更美好。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5月2日。 [2] 李翔:“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兼评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之规定”,《刑事司法杂志》2000年第5期。 [3] 阮方民:“论刑法中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适用”,载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刑事法学》1999年第1期,第26页。 [4] 不应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杨 涛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5] 杜雪明等:“对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的限制”,人民法院报,2001年4月3日。 [6] 教育•感化•挽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的思考 王比学 崔士鑫 《人民日报》(2000年09月22日第三版)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9] 《成都市未成年人保护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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