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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交通肇事罪

作者:唐俊凌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3-06-01 11:28 浏览量:589

 

黄某交通肇事罪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为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予以采纳: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本案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黄某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黄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及时拔打了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到案后,主动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本案被告人黄某驾驶机动车系履行职务的行为,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所在用人单位已经就丧葬事宜等费用先行赔付了受害人亲属。同时该事故机动车交有强制险,对于超出保险限额的赔偿义务,被告人及其家属愿意与用人单位一同承担赔偿责任。尽管被告人及其家庭经济能力有限,被告人及其家人愿意举债,以弥补受害人家庭的损失。

3、被告人黄某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从本案发生到今天的法庭审判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能当庭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被告人黄某系初犯罪,偶犯,在这之前没有犯罪违法前科,而且本案的发生也是因被告人黄某的过失行为所造成,所以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并且黄某所在的当地派出所也出具了证据,证明其表现良好,无违法前科(公诉卷宗第66页),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5、被告人对交警部门认定其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不持异议,但就损害后果而言,辩护人认为如果受害人配带有头盔,本案或许没有如此严重后果。我们知道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时速均可达到30公里每小时,尽管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规范其对应的交通行为,但不少人口密集的城市已经开始试点解决这种无序的交通状态,比如限速、比如安装牌照、比如要求配带安全头盔等等。联系到本案,受害人死亡的重要原因为颅脑损伤,因此辩护人认为如果受害人配带有头盔,本案后果或许没有如此严重。在被告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行为表达深深歉意的同时,请求法庭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就本案的量刑意见方面:辩护人认为,黄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被告人黄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其在一年之内量刑,并能对其适用缓刑。具体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对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在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本案中黄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因此对其可以在一年以内量刑,并且被告人黄某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规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唐俊凌律师

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注:在保险公司赔偿基础上,被告人家属补偿受害者亲属二万元,取得受害人亲属谅解,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宣告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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