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监狱在押罪犯申请书
申请人:上海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明伦律师事务所
覃向都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51年****日出生,
身份证号: , 现服刑于上海市提篮桥监狱。
申请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原系申请人上海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公司)董事长;因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根据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判决书号:(2008)长刑初字第**号】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判决【判决书号:(2009)沪一中刑终字第**号】,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现服刑于上海市提篮桥监狱。
法院在审理被申请人挪用公款罪时查明:被申请人在担任普**公司董事长时,因普**公司支付普**大厦工程款缺乏资金,遂通过将普**公司房产出售给被申请人李某某和谢某某,再以被申请人和谢某某的名义从银行贷款的方式来解决,而被申请人和谢某某的贷款则由申请人负责归还。其中登记于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乳山路**号普**大厦506和506A房间。
据上述法院查明的事实可得知,关于这两套房产的产权,名义上产权登记被申请人名下,实则应为申请人普**公司所有;现申请人欲处分登记于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但在此过程中需得到被申请人的配合,为了能够得到被申请人的配合,因此申请人申请会见被申请人,协商关于处分该房产事宜,望予批准会见为感!
此致
上海市提篮桥监狱
申请人:上海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 日
附:1、律师事务所函
2、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3、委托书
4、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5、一、二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