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向都律师亲办案例
会见监狱在押罪犯申请书
来源:覃向都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5
浏览量:2597

会见监狱在押罪犯申请书

申请人:上海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明伦律师事务所

     覃向都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51****日出生,

   身份证号:             , 现服刑于上海市提篮桥监狱。

申请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原系申请人上海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公司)董事长;因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根据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判决书号:(2008)长刑初字第**号】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判决【判决书号:(2009)沪一中刑终字第**号】,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现服刑于上海市提篮桥监狱。

法院在审理被申请人挪用公款罪时查明:被申请人在担任普**公司董事长时,因普**公司支付普**大厦工程款缺乏资金,遂通过将普**公司房产出售给被申请人李某某和谢某某,再以被申请人和谢某某的名义从银行贷款的方式来解决,而被申请人和谢某某的贷款则由申请人负责归还。其中登记于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乳山路**号普**大厦506506A房间。

据上述法院查明的事实可得知,关于这两套房产的产权,名义上产权登记被申请人名下,实则应为申请人普**公司所有;现申请人欲处分登记于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但在此过程中需得到被申请人的配合,为了能够得到被申请人的配合,因此申请人申请会见被申请人,协商关于处分该房产事宜,望予批准会见为感!

   此致

上海市提篮桥监狱

                        申请人:上海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212月  日

附:1、律师事务所函

2、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3、委托书

4、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5、一、二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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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覃向都
  • 执业律所: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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