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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90后”结伙偷盗 为一千元钢筋入大牢

作者:邹维高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0-12-29 20:42 浏览量:966

宣法科

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两个90少年上学不思进取,为了来钱快,伙同他人偷盗钢筋,在运输途中被巡逻民警发现后人赃并获。201012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对此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莫 某、莫 某和王 某因犯盗窃罪被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其中莫 某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另二人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莫 某、王 某90少年,二人于2010915日凌晨2时许,伙同被告人莫 某窜到钦州市钦州港区**公司工地,看到施工单位放置在该工地的7捆总共54根柱脚螺栓钢筋,便心生偷窃钢筋去卖钱的念头。三被告人商量好后一起用摩托车把钢筋偷运走,运经钦州港火车站的路口时被辖区巡逻的民警发现,当场抓获莫 某和王 某,而莫 某则在逃脱后于当日凌晨6时许在汽车站马路旁被民警抓获。

被盗的钢筋被查获后已经返回失窃单位,经物价部门估价,被盗的钢筋价值人民币1350元。

被告人莫 某和王 某在案发当日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抓获后,依法传唤两被告人询问调查,二人均供认伙同另一被告人莫 某盗窃钢筋的犯罪事实。

在庭审中,莫 某提出其具有投案自首的辩护意见。但经查证,三被告人在作案后被巡逻民警发现,莫 某在民警逮捕另外两名被告人时,伺机驾驶摩托车搭载两捆被盗的钢筋逃脱,后于当日凌晨6时许被民警抓获归案,据此事实,法院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莫 某提出犯意,另两被告人参与并完成盗窃作案行为,因此,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本案中,被告人莫 某、王 某在公安机关对其没有采取讯问和强制措施时,已经如实供认他们的盗窃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莫 某和王 某的归案行为应视为投案自首。对自首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其所盗窃的物件已返还被盗单位,没有造成被盗单位的经济损失,另考虑三被告人是初犯,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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