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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单位财物被盗,单位是否应担责
来源:胡国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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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单位财物被盗,单位是否应担责



员工在公司内停放的摩托车被盗,并且案件没有破获。单位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呢?


我认为,应当视单位有无尽到安全保障责任。比如公司建立了门卫保安制度,并且进出均有车辆登记。但是车辆仍然被盗,那么单位不应当担责。只能说小偷本领太大了。如果单位,没有尽到基本的安保职责,那么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七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2、《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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