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5日 星期一 晴 案件管辖权的处理
对于公司的债权案件,今天有针对性对公司法务员做了重点交待,案件在起诉时,必须认真仔细阅读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弄清楚应该以什么案由起诉,诉讼请求是根据什么法律关系来提出的,诉讼时效、法院管辖权、原告、被告资格等应该自己主动审查清楚,不得遗漏。不要等到法院都立案受理了才发现,这样就非常被动。结果下午小郑就打电话告诉我,瑶海法院承办法官就告知其中一个案件按现有的材料他们没有管辖权,我告知他将材料发给我看看再说。我看了材料发现,案件属于租赁合同纠纷,出租方、承租方住所地、均不在合肥,合同签订地没有填写,只是约定由保证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然而此次起诉又没有把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协议管辖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只得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来补救,同时也得及时建议公司后续签订类似合同时,合同签订地选择在合肥,并且明确填写,约定争议诉讼解决时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