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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来源:秦永建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08
浏览量:7312

《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

  为促进我省律师业健康发展,规范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时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3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情况,制定了《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各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在履行服务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冀价经费字(1997)第125号]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时,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超标准收费。

  三、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待国家正式标准下达后按其正式标准执行。

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一、办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每件500—3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收取律师服务费:

 

争议标的 收费比例

 

10000元以下 500—1000元                 10001至100000元 5%—4%

 

100001至500000元 4%—3%                 500001至1000000元 3%—2%

 

1000001至10000000元 2%—1%              10000001元以上 1%—0.5%

 

二、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500—2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800—3000元;

 

3、一审阶段1000—4000元        4、刑事自诉案件代理或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1000—4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规定执行。

 

三、办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500—2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规定执行。

 

四、办理刑事案件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500—2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规定执行。

 

五、办理仲裁案件按民事案件标准收费。

 

六、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和担任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七、上述各类收费标准是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二审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执行案件,参照一审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收费可高于规定的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3倍。

 

八、实行财政补助的律师事务所及贫困县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按上述收费标准的低限收费,或按低限与委托人协商。

 

九、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外案件当事人委托,办理上述各类案件,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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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永建
  • 执业律所: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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