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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代理词
来源:沈智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23
浏览量:10738

代 理 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杜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依法参与诉讼活动,现依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请求确认平府农地承包权证(2004)第0130109号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受到支持,因农地承包权证的效力问题不是本案解决的范围。

二、平昌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争议已作出仲裁裁决并已生效,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维持。

1、本争议依法属平昌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管辖,仲裁委对本争议的裁决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因此本案依法属平昌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管辖。

2、被告杜某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村社收回其承包地的行为是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7827日中办发[1997]16号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集体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政策。第(二)项: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第六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根据本案证据显示被告杜某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的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已经承包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在承包期间,杜某有段时间虽不是自已在耕种,但她都是找了人在代耕,从没有荒芜过所承包的土地,也没有将自己所承包的土地退回给发包方。杜某虽将自己的房屋卖给原告,但并没有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转让与他,也没有将自己的户口迁移至设区的市由农村户口变更为城镇户口,被告村社凭什么要将杜某所承包的土地收回重新发包,被告村社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3、原告在200819日之前无权以农村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被告村社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200819日之后被告村社也无权将杜某所承包的土地再发包给原告。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根据本案证据显示原告是200819日才迁入被告村社,在这之前不是该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凭什么在这之前就能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该村该社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同时被告杜某并未自愿交回所承包的土地也没有法定收回的情节,被告村社又凭什么将杜某所承包的土地收回重新发包给原告。被告村社的行为无视法律的存在。

4、原告所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无效的,依法应予收回注销。

1)、该证书的审查和核准均无具体日期,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2)、该证书是2004年才颁发的,而登记的承包期限是1998103120281031止,前后矛盾。

(3)、该证登记的承包方式是合同,其登记的承包方式不明确。农村土地承包都是以合同的形式,但其承包方式分两大类:一类是以家庭承包的方式;一类是以其它的方式承包,法律对此都有不同的明确的规定。

(4)、从该证书看出给原告发证的时间是2004年,而其承包土地是从19981031开始承包的。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2004年还是1998年原告都无权承包该村该社的土地。

(一)原告的户籍是200819才迁入该村该社,在这之前无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土地。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原告在200819日之前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不得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土地。

(二)原告如果是以其他方式承包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其程序也严重违法。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原告的承包经营权并未经上述程序取得。

综上,原告无论是2004年还是1998年都无权承包该村该社的土地,其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法应当收回注销。

5、原告依法应将其占有的被告杜某的承包土地及所领的因高速公路及铁路占用土地的补赔偿款项一并予以返还被告杜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村、社收回杜某的承包地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且侵害了杜某作为妇女依法应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综上,被告村、社收回杜某的承包土地发包给原告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平昌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对本争议的仲裁裁决是客观的,合法的,且在法定时效内各方当事人并未对该裁决提出撤销的诉请,现该裁决早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采信。

                         

 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智

                                                 201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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