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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麻涌婚姻律师离婚指南
来源:邓开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06
浏览量:1815

一、在麻涌如何离婚

东莞市麻涌镇管辖麻一村、麻二社区、麻三村、麻四村、居委会、大步村、东太村、漳澎村、新基村、川槎村、鸥涌村、黎滘村、华阳村、南洲村、大盛等社区,户口在上述社区的麻涌户籍居民或在上述社区居住满一年的非麻涌户籍居民,可通过下列方式离婚:

(一)麻涌户籍居民离婚方式

1、协议离婚:双方同意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一致的,可到麻涌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

2、诉讼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无法达成一致的,提出离婚一方可向麻涌人民法庭起诉离婚。

1)麻涌人民法庭地址:麻涌镇新基工业区(麻涌公安分局旁)

2)麻涌人民法庭电话:0769-88821890 88289270

(二)非麻涌户籍居民离婚方式

1、双方均在麻涌居住一年以上的非麻涌户籍居民,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无法达成一致的,提出离婚一方可向石碣人民法庭起诉离婚。

2、在麻涌居住一年以上的非麻涌户籍居民,双方同意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一致,但不愿回户籍地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只能向麻涌人民法庭起诉离婚,麻涌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不受理双方均为非麻涌户籍居民的离婚申请。

二、如何证明在麻涌居住一年以上

下列证据提供其中之一,可证明在麻涌居住一年以上。

(1)两张以上时间相继且其中一张尚且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

(3)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且有相应房屋租赁登记手续证明材料的;

(4)在麻涌购买的城镇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及实际入住此房一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5)在麻涌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年的证明文件。

(6)其他可以证明已在麻涌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

三、离婚标准

(一)协议离婚标准:双方自愿离婚。

(二)诉讼离婚标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四、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夫妻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有证据证明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已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6、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9、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0、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1、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3、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6、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五、女方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

女方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有利条件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

2、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3、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4、女方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

5、子女随女方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吸毒、赌博、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等明显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女方生活。

六、男方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

男方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有利条件如下:

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3、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女方具有吸毒、赌博、家庭暴力等恶习,子女确实无法随女方生活;

4、男方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5、子女随男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6、男方无其他子女,而女方有其他子女;

7、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

七、抚养费如何确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付款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法院确定抚养费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水平;

3、子女居住地生活消费水平。

八、哪些财产属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6、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房屋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7、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8、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九、哪些财产属夫妻共有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或双方所得的工资、奖金。

2、一方或双方生产、经营的收益。

3、一方或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

4、一方或双方继承、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5、夫妻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的,该房屋为根据各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

6、一方或双方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的养老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7、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8、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投资收益包括:

1)一方用婚前财产投资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持有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红利或利息;

2)一方将婚前财产出租给他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租金;

3)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转让其个人的所有的股份、有价证券等投资性资产而取得的增值部分;

4)一方用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增值部分。

9、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10、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2、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13、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14、其他应当归双方所有的财产。

十、协议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如何分割由双方协议处理。

十一、诉讼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一)尊重当事人意愿

1、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双方意见进行分割。

2、订有夫妻财产协议的,根据协议的约定处理。

(二)依照婚姻法进行分割

双方对财产分割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婚前财产:是一方的个人财产,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财产形态发生变化而转化为共同财产。

2、共同财产:分割时原则上一人一半。

3、对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及银行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购买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如何分割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房屋归购买方所有,尚未还清的银行按揭贷款为购买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购买方对给方进行补偿。

5、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如何分割由双方协议确定,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可将夫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全部股份处理给股东一方所有,并由股东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

(2)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股份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非股东的一方,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夫妻非股东一方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股份转让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份的,可对转让股份所得价款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价的,视为其同意转让,夫妻非股东一方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7、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可将夫妻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处理给合伙人一方所有,并由合伙人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

(2)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夫妻非合伙人一方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5)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夫妻非合伙人一方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8、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可转让该企业,对转让价款进行分割;或是对企业进行清算,或按法定程序对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该企业剩余财产后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9、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按以下列规定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由竞价最高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给对方出价一半的补偿;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10、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女方或男方使用;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各自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或者一方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股份已产生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

12、对一方在港澳台的动产和不动产,有证据证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与内地的夫妻共同财产合并处理。

十二、哪些情形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时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只限于上述法定情形,因一方有外偶、与他人同居、重婚等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不属于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定情形。

十三、婚姻中哪些过错可要求赔偿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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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邓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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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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