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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纠纷有章可循
来源:吴合布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09
浏览量:569
物业合同纠纷有章可循
2011-11-11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实施,这让我市诸多小区长久以来存在的各种物业与业主之间的合同矛盾不再无法可依。

据了解,随着我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生活品质及居住环境需求的日益增加,每年发生各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数十起,并有逐年走高的趋势。由于缺乏一定的法律法规依据,加大了案件审理与自行调解的难度,往往需要依照例如《合同法》等其它法律条款进行裁定。

市民周先生(甲方)与某物业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将居住小区的公共物业管理事务委托给乙方,其中的免责条款规定:第三人造成甲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在8月份,一名业主的摩托车被盗,周先生认为物业公司应为其管理上的疏漏进行赔偿,双方协商无果,遂移交至法院审理。

针对这一案件的相关内容,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吴合布律师表示:“从总体上来讲物业服务合同是委托合同,物业公司对车辆承担一定的安保义务,这是属于委托服务的内容之一。《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物业公司只要证明自己按照服务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并无过错,即可免责。”

而新《意见》的出台,对此做了详细规定:业主的损害系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应由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人确有明显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安保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其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物业服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业主起诉物业服务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市房管局物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全省包括我市之前就有类似的法规存在,新《意见》的出台,对于物业、业主双方合同方面的纠纷做了更加细致的补充和规定,尤其是业主委员会已经得到进一步的承认和重视,这将便于我们今后的行政调解以及法律诉讼。”

不过,也有不少业主指出:新《意见》在增加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更多权力的同时,也无形中减轻了物业对于小区管理的责任,并且缺乏有关物业职责十分明确的解释和处罚措施。对此,市区康居物业公司陶海叶总经理表示,每个小区在管理上都有自己的特殊问题,这包括工程遗留问题,业主自身的问题,更有职能部门管理上的疏忽。一些开发商将质量不过关,价格过高的小区留给了业主,然后让物业公司来处理善后工作,使得我们难以避免地处于弱势地位。

市房管局物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物业的老化等因素都制约了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发展,业主如何提高自治意识、业主委员会如何进行约束和监管、行政部门如何发挥综合协调手段的作用已经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当然,也无法规避法律制度设计的缺陷和滞后、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进程不够、物业管理指导、监督、协调机制不健全,相互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没有形成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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