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属于危险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确定施行对该罪的刑罚以来,在浙江省范围内已经处理了大量“醉驾”案件,大多数都是处以实刑,拘役几个月再加并处几千元的罚金。一般的“醉驾”案件只要如果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都能从轻处罚。但是能够判处缓刑的,则在少数。 浙江省高院公布的指导案例中,有一判处缓刑的案例:2011年5月18日晚,被告人彭海军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丽浦线自西向东行驶,20时许,行驶至丽浦线62KM800M路段(云和县体育馆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云和县交警大队民警拦下检查,后经血液检验,证实彭海军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mg/ml。云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海军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彭海军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彭海军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法对彭海军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从该案中,我们大致可以判断出判处缓刑的几个条件:1、酒精含量较低。2、认罪态度较好。3、没有其他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事实上浙江省高院对于什么案件可以判处缓刑有一套自己的标准:高院规定,对于酒精含量没有超过120mg/100ml,自觉接受检查,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十种从重处罚情节的;以及对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刑法缓刑适用条件的,一般可以适用缓刑。 省高院规定的十种从重处罚情节分别是: 1.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的; 4.醉酒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 5.造成他人轻伤且负有主要责任的; 6.无驾驶汽车资格醉酒驾驶汽车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是已经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 8.被查处时逃跑,或者抗拒检查,或者让人顶替的; 9.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10.曾因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 此外10中情形外,杭州市还出台了相关文件,在省高院列举的十种从重处罚情节外,又加了两种情况:1、醉酒并吸毒以后驾驶的;2、醉酒后追逐竞驶的。 因此,在杭州市范围内,符合缓刑的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一、对于酒精含量没有超过120mg/100ml,自觉接受检查,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无上述12中从重处罚的情形,可适用缓刑; 二、对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刑法缓刑适用条件的,一般可以适用缓刑。 在此需要郑重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醉驾除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外,此外按照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要求,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次记12分,暂扣驾驶证半年,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终身不得增驾A、B照;只要有酗酒和吸毒史记录的驾驶员,一律禁止驾驶学校校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