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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律师赔偿指南
来源:邓开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10
浏览量:1454

   一、东莞虎门交通事故管辖法院


1、东莞虎门交通事故受理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东莞市虎门镇是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的辖区,包括民泰社区、新湾社区、小捷滘社区、南面社区、龙眼社区、金洲社区、树田社区、赤岗社区、白沙社区、东风社区、东方社区、村头社区、镇口社区、则徐社区、南栅社区、居岐社区、黄村社区、怀德社区、大宁社区、陈村社区、路东社区、沙角社区、宴岗社区、北栅社区、博涌社区、新联社区、虎门寨社区、九门寨社区、武山沙社区、北面社区等社区,在虎门镇上述社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损害赔偿协商不成,可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

2、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地址:东莞市长安镇涌头村107国道莞长路段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参照东莞市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参照东莞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50/天。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

1、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一级伤残:604534.20元,二级伤残:544080.78元,

三级伤残:483627.36元,四级伤残:423173.94元,
五级伤残:362720.52元,六级伤残:302267.10元,
七级伤残:241813.68元,八级伤残:181360.26元,

九级伤残:120906.84, 十级伤残: 60453.42元。

2、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一级伤残:210856.80元,二级伤残:189771.12元,

三级伤残:168685.44元,四级伤残:147599.76元,
五级伤残:126514.08元,六级伤残:105428.40
七级伤残: 84342.72元,八级伤残: 63257.04元,

九级伤残: 42171.36元,十级伤残: 21085.68元。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死亡赔偿金

1、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按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30226.71/年×20年=604534.20元;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年:10542.84/年×20年=210856.80元;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一)丧葬费:按上一年度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级伤残:5万元,二级伤残:4.5万元,

三级伤残:4万元,四级伤残:3.5万元,

五级伤残:3万元,六级伤残:2.5万元,

七级伤残:2万元,八级伤残:1.5万元,

九级伤残:1万元,十级伤残:0.5万元,

死亡:5万元,

(十三)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十四)受害人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东莞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十五)受害人是东莞户籍居民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害赔偿。

三、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标准

(一)机动车与行人责任承担标准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5、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责任承担标准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四、如何证明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

下列证据提供其中之一的,可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

1、两张以上时间相继且其中一张尚且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

3、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且有相应房屋租赁登记手续证明材料的;

4、受害人为产权人的东莞市城镇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且实际入住此房一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5、受害人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年的证明文件。

6、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已在东莞市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

五、如何证明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下列证据提供其中之一,可证明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1、受害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领取证明文件;

2、受害人从事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相应的纳税证明文件;

3、受害人依法取得孳息且足以维持本人生活的证明文件;

4、受害人在一年以上的时间内较有规律地为数额稳定的储蓄存入交易的记录;

5、受害人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年的证明文件。

6、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证据。

六、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罪量刑指导意见,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2、重伤四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二年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

3、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4、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在6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的,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5、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种《司法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可增加三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或者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在60万元,又逃逸的;或者造成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司法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2) 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至死亡五人以下,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确定基准刑,之后每再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确定基准刑。

3)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有期徒刑至四年有期徒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刑期。

4)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有期徒刑确定基准刑。

5)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在10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5万元的,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6)有上述第(2)至(5)种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可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7、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8、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期的10-30%

9、除《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每增加一种《司法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可增加三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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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邓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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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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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1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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