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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管部门恢复民间借贷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来源:刘翔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30
浏览量:1220

关于主管部门恢复民间借贷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一、   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近况

       近年来各地商品房按揭抵押登记工作开展得很好,但是作为另一条腿的民间借贷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却愈见萎缩,坊间颇有微辞。

     二、对不动产他项权利的设置进行审查登记是政府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为民间借贷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提供登记服务的必要性

1、在国家对金融市场的调控采取适度从紧政策的背景下,不少中小微型企业及经营户出现流动资金短缺;而有相当数量的上班族手头持有阶段性的闲置资金,很多时候既达不到购产置业的数额、又找不到安全的保值增值的投资路径,因而民间借贷势必成为民事主体之间调剂余缺的辅助手段,但因其抵押担保合同目前无处登记,成为供需双方实现共赢的阻碍。

2、抵押登记制度的即有功能是促使借贷合同的设立、履行及纠纷的处理走向有序,以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名下不动产恶意多头借款,减少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案的发生,促进社会经济的依序运行与稳定。服务性政府应当主动侦测社会动态,对接民众的该项需求。

3、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219下发《关于当前形式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强调,要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以及民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相关政府部门积极做好民间借贷房地产抵押的审查登记确认发证工作,是对接司法机关保障民生的积极行政作为。

以上建议望能得到有关部门重视,以便进一步研究探讨具体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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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翔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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