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离开现场不属逃逸,保险公司照样埋单
2012年8月20日,陈佳驾驶轿车在常熟市支塘镇境内与王华所驾电动车发生相撞,致王华当场死亡。事发后,陈佳驾车离开现场。后交警队认定:陈佳、王华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王华家属后向常熟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佳、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万元,陈佳赔偿35万元。陈佳无力赔偿此35万元。后原告求助于律师。
律师受理后,即以陈佳为原告,以商业三责险保险公司为被告,受害方为第三人,诉请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直接向第三人支付保险金35万元。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陈佳事发后驾车离开现场,属肇事逃逸,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并未认定陈佳存在逃逸行为,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