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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说婚前购房
来源:蔡思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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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律咨询网蔡思斌律师原创特稿

有人说婚姻是座“围城”。那么构成“围城”最基本的条件,就是要有一套房子。因此,那些携手步入婚姻殿堂的男男女女全都必须面对购房问题。无论是自己买房还是双方共同买房,买房子远比谈恋爱复杂得多。现实生活中,男方出资购房屡见不鲜,而作为女方,为了保障自己将来的婚姻,要求男方在房产证上署上自己名字的情况也很多。执业多年以来,我始终致力于民事诉讼领域,处理了上百起离婚案件,在这一问题上,冲突矛盾屡见不鲜。那么作为男女双方,如何过买房这一关,将爱情进行到底?

传统观念中,男方应当承担购房的重任,因此,便有不少年轻人在结婚前,女方往往会要求男方买房以作结婚之用,当然附带的要求是产权证要办在两人名下。作为男方来说,购房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但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子登记于女方名下,却也令不少人犯难。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这就意味着,产权办在谁的名下,房产就属于谁的。对于女方的考虑来说就是,产权办成双方的名字,则房产即属于二人共有,这对于自己的将来就有了保障,即便将来分手了,也不至于到一无所有的地步。双方因为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造成二人的分歧,甚至影响到感情,最终造成分道扬镳的现象也并不少见。

但近年来房价是水涨船高,动辄就是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男方为了要购买婚房必须拼尽全力,更多的则是男方自己无力购买,而需要父母倾其一生的积蓄才有能力支付。如果女方没有任何出资,却要求将房产证办到两人名下,根据物权公示的原则,这将意味着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这样,通常情况下,父母的出资也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若出现离异,父母无权索回出资钱款。如果购房后“准夫妻”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那么“准婚房”仍将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这对于男方及男方的父母来说,从感情上是很难以接受的。对于这一情况,我们认为,双方可以在不影响感情的前提下,以一个较为合理的方式去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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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作为男方或家人,所担心的无外乎是二人的感情婚姻是否能够长久。那么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从这一角度出发,男女双方可以签订一个婚前协议,约定双方结婚几年之后,房产可以成为二人共有,否则的话,房产还是属于男方个人财产。这样,从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双方婚后不久就劳燕分飞,女方分走一半房产的情况发生。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安抚女方。当然,作为男方来说,必须保存好全部出资购房的相关证据。

其次,作为将要结婚的两个人,女方希望将来能有所保障,也是可以理解的。作为女方,我们建议可以在购买房产的时候适当出资,如此一来,两人共同出资购买,则房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产权证办到双方名下,便是合情合理的事实。在此情况下,商品房的合同上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并约定具体的产权份额比例。此后办理的房产证则会同样体现产权比例。这样即对婚前所购房屋的出资、各自拥有的产权份额进行了明确约定。如此一来,即使将来面临分手必须要分割房产,由于双方事前已经对房产的份额进行明确的约定,则不会有更多的纠纷产生,双方在一定程度上也就保证了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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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如果是属于男方父母出资情形的,可采取两种办法规避风险,一种是如果父母赞助属借款,要让双方共签一张借条,并在借条上约定各自借款份额做证据。另一种是如果父母赞助,仅属赠与亲生孩子一方的行为,应签署赠与合同,并办理赠与公证手续,以明确是赠与个人。如此,万一离婚的,则父母出资部份则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同时,在男方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下,可以在房产上同时署上父母与双方或单方的名字,并根据各方的出资比例将产权人按份额登记在产权证上。这样,即可明确父母出资的事实与份额,也使另一方不好意思加署自己的名字。将来,父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属于自己所有的份额赠与一方或双方所有。
                                                        福建法律咨询网

                                                 201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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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蔡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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