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XX,女,汉族,XX年6月16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西路99号珠江花城扶水岸小区X栋X号,联系电话:XX。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广州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西路98号。
法定代表人:雷海虹,总经理。
反诉请求:
1、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 元;
2、判令被反诉人修复反诉人居室漏水的下水管道;
3、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诉和反诉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反诉人于2009年9月20日购买了湖南珠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珠江花城”扶水岸小区3栋502房。在房屋装修入住后不久便发现有一居室地板经常被漏湿,于是反诉人多次请物业前来查看和处理。但物业公司却拒绝实体勘查漏水的原因,即使在发现是下水管道出现问题的情况下,也对反诉人请求维护修理的要求置之不理,漏水情况愈发严重导致反诉人新装修的房屋遭到很大程度的损坏。
我们认为,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明确约定物业公司有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的义务,而公用设施设备包括了反诉人居室的公用下水管道。被反诉人在下水管道出现问题时拒绝维修的义务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给反诉人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反诉人提出反诉请求,请求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