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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资转让
一、股权出资转让的条件
1、投资人所要出资的股权,必须是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2、投资人用于出资的股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且已足额缴纳。
3、股权和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额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的70%。
4、以股权出资必须经过股权公司其他股东或半数同意。因为股权出资以后涉及到股东的变更问题,就涉及股东的优先受让权问题,如果没有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话,可能这步的变更就没法做,对后面股权出资的实施可能会产生障碍。
5、以股权出资应当经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作价。
6、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7、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股权出资,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8、股权出资实际缴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关于禁止作为出资的股权:
1、未实际缴纳的股权。权属清楚、权能完整、足额缴纳。
2、被设定的质押或被法院冻结的股权。被设定质押的股权不允许转让。
3、股东在章程中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
二、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流程
1、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且经股东会表决同意股权转让。
2、进行股权转让公证/见证。
3、对出资的股权进行评估。
4、地税局或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交税)。
5、工商局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如未公正,现将材料送审,合格后由全体股东现场签字)
三、股权转让公证所需材料
1.股权转让协议书。
2.被转让股权所在的公司资料: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司章程原件(本次股权转让前的章程);公司成立时的验资证明原件;公司股东会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3.受让方、转让方的身份材料。
4.转让方、受让方为中国内地法人企业。
5.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章程原件。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7.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转让或受让股权的决议。
8.如果转让方、受让方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还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四、变更登记工商局所需材料
变更登记如无股权转让的公正材料,需由全体老股东本人现成签字确认。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3.老、新股东会决议。
4.公司章程修正案(转让后的股东签名)。
5.股权转让协议。
6.新股东身份证明(需验原件)。
7.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