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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隐瞒婚前患有精神病婚后又久治不愈怎样起诉离婚
来源:衷震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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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对方婚前有精神病,结婚时隐瞒了,婚后又多次治疗不能好转的婚姻,应该怎样办?截止2013年,我已经代理了8起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现根据实践和法律规定那,对这个问题的几个方面做一个分析。
  一、诉讼请求问题:是无效婚姻,还是申请法院离婚? 

很多人经常问我,对方是精神病患者,婚前隐瞒了我,我能否申请认定这是无效婚姻?对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梳理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精神病患者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如果我们从法律机械的看,似乎可以认定有精神病患者的婚姻是无效婚姻。但这是机械的看问题,忽略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即一旦认定婚姻无效,那么对精神病患者的补偿问题从何谈起?法院处于和谐稳定的考虑,也不可能轻易宣布婚姻无效。 

其次,《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其中第三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此处的疾病仅指严重传染疾病和不能进行性生活的疾病,没有明确精神病是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由此可以看出,这个规定从另一个方面明确了精神病患者的婚姻是有法律效力的,只能做离婚处理。。从法律阶位上看,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应当优先适用于《婚姻法》。即在诉讼请求中明确为请求离婚。

二、以精神病患者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民法通则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第一、第二.....第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精神病人的配偶请求离婚,自然不能再作为监护人,应从第二顺序中选择监护人,实践中,我们起诉精神病患者离婚,经常将对方父母列为法定代理人。
 三、精神病患者是否承担抚养费?
 
对方患有精神病,在离婚后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孩子抚养费?对这个问题,我认为,从实践中看,法院大多数法官主张原告放弃这一诉请,因为要求精神病患者承担抚养费没有实际意义,今后也很难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从这规定看,法院主张对精神病患者减少或免除抚养费,是有法律依据的。

四、对精神病患者怎样进行补偿安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因一方患有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所以对精神病患者进行补偿安置,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南昌审判实践惯例,对已一般性家庭而言,这类补偿安置费用在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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