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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卡”案件中银行与储户之间的责任分析
来源:吴耿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1
浏览量:1165

“克隆卡”案件中银行与储户之间的责任分析

一、案情介绍:

原告(上诉人):陈某

被告(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简称“白云交行”)

事实与判决:

2007316日,陈某在白云交行营业厅开户办理了一张借记卡,户名为陈某。银行交易记录显示,2009627日凌晨,陈某的借记卡在澳门一珠宝市场刷卡消费181038.02元,持卡人签名为“陈俊华”(以下简称“第三人”),而不是陈某。陈某在得知其借记卡被盗刷后,分别向广州和澳门警方报案,并于2009921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白云交行支付其借记卡被盗刷造成的损失181038.02元及利息(从2009627日损失得到赔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并提交银行开户资料、借记卡交易记录明细表、报警回执等证据。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陈某借记卡涉嫌被盗刷一案警方仍未破案,且根据目前的证据,不排除他人获得陈某授权持卡消费以及陈某自身泄露借记卡密码的可能性,因此,对于陈某声称他人伪造其借记卡刷卡消费以及白云交行存在过错的主张,证据不足,故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该判决,并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在澳门消费使用的借记卡确系他人复制、伪造的“克隆卡”。二审法院认为,借记卡刷卡消费,必须同时满足所刷的卡必须是有效、合法的借记卡以及交易时必须输入正确、有效的密码两个条件。发卡行负有安全保障及审慎审查借记卡的义务,而合法持卡人负有审慎保护密码的义务。白云交行作为发卡行,接受了非法复制的借记卡的交易,并从陈某账户中划扣相应款项,对此,白云支行未能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应对其过错承担违约责任。而陈某对密码如何泄露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现陈某未能证明其密码是如何被他人得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陈某未妥善保管其借记卡密码,导致密码泄露,对自身的损失也有过错。因此,对于陈某借记卡被盗刷造成的损失,由白云交行与陈某各承担50%的责任。

二、法律分析:

近年来,“克隆卡”盗窃案件在社会上频繁发生。鉴于“克隆卡”盗窃案件低破案率的现状,从民事法律的角度对“克隆卡”案件进行分析,有利于确定银行与储户之间的责任,保护储户的财产权。下文,笔者拟从银行与储户的法律关系等方面对上述“克隆卡”案件进行分析。

(一)白云交行与陈某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白云交行对陈某交付的货币享有所有权,陈某对白云交行只享有请求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债权。

白云交行与陈某之间属于储蓄合同关系,陈某将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存款的方式交付给白云交行,同时白云交行保证在约定的时间向陈某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货币属于种类物和可消耗物,占有货币一方当然的享有对货币的所有权,而交付货币的一方在货币交付后则丧失对该货币的所有权,不能直接支配该货币,只能请求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在本案中,陈某将存款交付给银行后,陈某只能要求银行按储蓄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而银行则享有该存款的所有权。

(二)第三人盗刷消费,侵犯的是白云交行对其资金的所有权,而不是陈某对银行的债权,更不是陈某对其账户资金的所有权。

在第三人伪造陈某的借记卡并进行盗刷消费的情况下,表面上看似乎侵害的是陈某对其账户资金的所有权,但正如以上所述,陈某在将存款交付给银行后,已经丧失对该存款的所有权,其享有的只是对银行的债权。陈某账户中所显示的资金,只是陈某对白云交行所享有债权的数额,并非陈某对该资金的所有权。因此,本案中,第三人盗刷消费侵犯的是白云交行对其资金的所有权。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中才将盗窃储户的存款按盗窃金融机构罪而非盗窃储户财产的普通盗窃罪进行处理。因此,一审和二审法院,将被盗刷的资金作为陈某的损失进行处理,实际上没有区分银行所有权与储户债权两者的差别。

(三)对于第三人盗刷消费的资金损失,应由白云交行自行向第三人索赔,而不应擅自在陈某账户中划扣。

由于第三人盗刷消费侵害的是银行对其资金的所有权,作为受害人,银行只能向该第三人要求赔偿,而不能擅自在陈某的账户中划扣。银行划扣陈某账户,属于单方面变更储蓄合同,擅自减少陈某对银行享有的债权数额,侵犯了陈某得以对银行主张的债权。退一步说,即便白云交行认为其资金被第三人盗刷系因陈某泄露密码所致,也只能通过诉讼等正当的法律途径予以解决,而不是擅自在陈某账户中划扣。

(四)白云交行对第三人盗刷消费存在过错。

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白云交行的资金被盗刷,确系第三人持伪造的“克隆卡”所为。白云交行提供的借记卡在安全性能上存在缺陷,以致被第三人复制和伪造。而且,在第三人持伪造的“克隆卡”刷卡消费时,白云交行及其授权商家也未能识别该卡的真伪。因此,白云交行对其资金被盗刷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五)陈某是否泄露密码,应由白云交行承担举证责任。

正常的刷卡交易,除必须持有真实、有效的借记卡外,还必须凭正确、有效的密码才能进行交易。第三人持有正确、有效的密码,是其盗刷消费成功的另一条件。对于第三人所使用的密码,是否是陈某泄露的还是其他人泄露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必须由白云交行承担举证责任。如白云交行不能举证证明是陈某泄露密码的,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自行承担全部的损失。反之,如确是陈某泄露密码的,则陈某应向白云交行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以陈某未举证证明密码如何泄露,须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判决陈某承担50%的责任,实际上颠倒了举证责任的主体,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存在错误。

综上所述,由于陈某对其账户上的“资金”不享有所有权,实质上该资金所有权人是白云交行,而且白云交行的借记卡具有安全性能上的缺陷,也未能识别出伪造的“克隆卡”,因此,白云交行应自行承担其资金被盗刷消费的损失,并且不应直接划扣陈某的账户“资金”。至于第三人得以成功盗刷消费的另一个原因,即密码的泄露是否是陈某所为,应由白云交行承担举证责任。虽然白云交行难以通过直接证据证明陈某泄露密码,但白云交行可以通过证明陈某对密码的控制具有唯一性,间接证明密码是陈某泄露。如果密码确是陈某泄露,则陈某应就白云交行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否则,陈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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