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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樟木头婚姻律师离婚指南
来源:邓开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8
浏览量:1399


一、离婚有哪些方式

(一)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一致的,可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由婚姻登记部门发放《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夫或妻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无法达成一致,提出离婚一方可向对方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二、在樟木头如何离婚

(一)樟木头户籍居民离婚方式

1、协议离婚:双方同意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一致的,可到樟木头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2、诉讼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无法达成一致的,提出离婚一方可向樟木头人民法庭起诉离婚。

(二)非户籍居民在樟木头如何离婚

1、双方均在樟木头居住一年以上的非樟木头户籍居民,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无法达成一致的,提出离婚一方可向樟木头人民法庭起诉离婚。

2、在樟木头居住一年以上的非樟木头户籍居民,双方同意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一致,但不愿回户籍地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只能向樟木头人民法庭起诉离婚,樟木头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部门不受理双方均为非樟木头户籍居民的离婚申请。

三、如何证明在樟木头居住一年以上

下列证据提供其中之一,可证明在樟木头居住一年以上。

(1)两张以上时间相继且其中一张尚且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

(3)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且有相应房屋租赁登记手续证明材料的;
(4)在樟木头购买的城镇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及实际入住此房一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5)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年的证明文件。

(6)其他可以证明已在樟木头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

四、离婚标准

(一)协议离婚标准:双方自愿离婚。

(二)诉讼离婚标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五、夫妻感情破裂认定标准

夫妻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有证据证明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已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6、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9、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0、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1、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3、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6、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六、确定抚养权应考虑哪些因素

离婚后子女由父亲或母亲抚养,双方达成一致的,按双立意见确定抚养权。

双方对抚养权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主要考虑以下因素确定子女由父亲或母亲抚养:

1、父母双方的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

2、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父母双方的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还应征求其本人意见。

七、女方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

女方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有利条件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

2、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女方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

5、子女随女方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女方生活的。

八、男方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

男方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有利条件如下:

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3、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女方生活的;

4、男方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5、子女随男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6、男方无其他子女,而女方有其他子女的;

7、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九、抚养费如何确定

抚养费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水平

3、子女居住地生活消费水平

十、财产如何分割

(一)协议离婚财产分割标准:

尊重当事人意愿,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诉讼离婚财产分割标准:

1、尊重当事人愿意原则

1)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双方意见进行分割。

2)订有婚前财产协议的,按协议约定处理。

2、对财产分割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婚姻法处理:

1)婚前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原则上一人一半。

十一、哪些情形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方有外偶、与他人同居、重婚等过错行为,不属于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

十二、婚姻中哪些过错可要求赔偿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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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邓开明
  • 执业律所:
    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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