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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不同于“订金”
来源:罗学源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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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不同于“订金”

在经济活动中,很多人向他人订购货物或者从事其他经济行为时都会交纳一定的定金,以示交易的诚意。一旦交纳定金的一方不讲诚信时,自己这方可以没收定金来挽回部分损失,不至于被人耍了后血本无归。但很多人对于定金的性质是不清楚的,以至于与“订金”相混淆,一旦发生纠纷时,法律对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是会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的。

“定金”与“订金”具有明显的区别:

1、“定金”的作用是担保,它是与《担保法》规定的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并列的担保方式,而“订金”的作用是为对方履行合同预付一部分款项,不是担保方式。

2、“定金”的双方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接受定金一方的应双倍返还定金,交付定金一方的,不得要求返还定金。而“订金”交付后不履行合同时,通常只需返还本金,不发生丧失或双倍返还的法律后果。

3、《担保法》规定,交付的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对于订金是没有金额限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支付。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思就是说,只有写“定金”才可能产生双倍返还的法律后果,写其他的如果没有约定清楚是担保的话,就没有返回双倍的意思。
 
“定金”与“订金”虽一字之差,但法律意义相去甚远。 所以,在书写时,一定要分清两者。如果你是想起担保的作用,则写“定金”;如果你只是想预付一部分款项,则写“订金”。千万不要随意书写,否则带来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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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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