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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税新政下,“到手价”纷争如何解决?
来源:吴林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5
浏览量:614

 

【纷争背景】

31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了“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等细化措施。受此政策影响,近日上海多个房地产交易中心人头攒动,很多窗口前排起了长长的队伍。买卖双方都急于利用政策缓冲期,完成交易手续。

然而也有买卖双方,由于各种原因面对随时可能落地新政,却无法在政策缓冲期内完成交易,无疑将成为房产新政的“受伤者”。已签“到手价”的买方,更是已陷入踌躇或矛盾之中:既然签订了“到手价”合同,那可能增加的20%个税是否也要买方承担呢?

作为从事多年房产纠纷实践经验的笔者,近期更是接到几十起电话咨询,集中咨询上述问题。为了让交易双方在房产新政后,更为明晰自己的权利义务,笔者对近期电话咨询的案件类型,作如下梳理解析:

【纷争类型】

一、已签居间协议,尚未网签。

在新政出台前已签订“到手价”的《居间协议》;网签合同前,出台“20%个税”的新政。上下家就可能增加的税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网签合同也就无法顺利进行。

于此,买卖双方谁是违约方?定金如何是否需要返还,如何返还?这势必成为买卖双方争议焦点。

二、为省营业税等,约定满5年过户。

在新政出台前,已经网签了“到手价”的买卖合同。但为了避免多缴营业税,买卖双方约定在满5年后的某天,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由于“20%个税”的新政尚未落地,下家也就此陷入选择矛盾:(1)现在办过户,避免了“20%个税”,但多缴营业税,这部分增加的营业税谁来承担?(2)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去办过户,可能新政已落地,营业税少了,但需要多缴纳个税。这部分增加的个税又由谁来承担?

三、提前办理过户交易,一方不愿配合。

在新政出台前,已经网签了“到手价”的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约定在较晚的某天办理过户手续。为了利用政策缓冲期,一方急于办理缴税;而另一方却认为约定交易的过户时间未到,出于某种目的(或认为增加的税费反正对方承担)无动于衷。由于交易过户审税环节,需要买卖双方同时到场,一方不予配合显然提前交易无法正常进行。同时,一旦等“20%个税”近期落地后再办过户,增加的税费又由谁来承担呢?

律师解析】

按照合同本意解释,双方约定“到手价”,是基于签订《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当时的税费政策而定。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宏观政策调控后房屋买卖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款规定:“根据‘约定优先、法定补充’原则,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有明确约定的,应遵守约定;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根据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若双方对税费的支付作出约定后,又因宏观政策调控而发生税费增减的,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外,增减部分仍应按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

因此,增加的个税双方没有约定,则适用法定,应当由上家承担。

一、第一类纠纷

由于新政增加的“20%个税”,买卖双方在“到手价”《居间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承担主体。因此,在网签《买卖合同》阶段,买卖双方就此问题都享有进一步磋商的权利。如磋商不成,则双方都没有过错,都不算违约,并产生如下法律后果:《居间协议》解除,卖方将定金如数返还,并互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但对于买方而言,要达成如上法律结果,必须做好如下防范法律的预案:

1、在《居间协议》约定的网签时间内,必须与卖方进行实质性的磋商;

2、保留“磋商过”以及“因20%个税承担主体磋商不成导致网签未成”的证据;

3、必要时,可以通过“EMS函件”的方式固定相关事实。

二、第二类纠纷

针对国务院的通知,个人意见,本次上海落实房产调控的细则虽然很有可能将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计取20%个人所得税。但由于新政尚未落地,因此,选择“多缴纳营业税,避免20%个税风险”,还是“不考虑个税,按照约定时间再办过户”的确是两难的选择。

但作为买方而言,如果自愿选择立即过户,多缴的营业税无疑将自行承担;如果选择按约定时间过户,交易很有可能面临“20%的个税”。如上分析,该增加的个税应当由卖方承担。

三、第三类纠纷

个人意见,如上分析,该增加的个税仍应当由卖方承担。但作为买方而言,如果卖方不愿意配合提前过户,可以通过“EMS函件”的方式催告,固定相关证据。一旦涉诉,该函件可作为买方的有利证据。

【问题探讨】

因“20%个税”如何承担无法达成一致,是否可以解除网签合同?

关于税费的承担,“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按法定”。因此,一旦完成网签合同,不论原税费还是增加的税费,承担主体是明确的。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宏观政策调控后房屋买卖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当事人不得以税费调整或双方未作约定以及约定不明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但笔者认为:200610月上海市高院出台的上述意见,当时的房产调控仅涉及“5.55%营业税事宜”,营业税政策调整前后相差也就数万元金额。相对于数百万元的房价而言,该增加金额对合同的基础并不构成实质性的影响。而本次“增加20%的个税”的调控力度是前所未有的,涉及增加动则数十万的税费,已经足以影响买卖的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因此,根据上述最高法院“情势变更的原则”,如果买卖双方因无法就“20%个税承担主体”达成一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约的,应当赋予买卖双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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