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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标准
来源:邓开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7
浏览量:379

一、机动车与行人责任承担标准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8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6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4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10%的赔偿责任。

5、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机动车责任承担标准

1、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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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邓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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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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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1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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