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刚律师亲办案例
某电影放映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
来源:张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3
浏览量:1330

接受原告的委托,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现在就某某与济南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电影发行放映合同纠纷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被告济南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没有电影发行放映的资质,没有按照规定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被告与我方签订的两份电影发行放映合同,因为被告主体不适格,而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请法院判决解除两份合同,被告返还我方交纳的授权费。

法律依据是国务院于200112月颁布的《电影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家对电影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发行、放映活动。第三十七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另外,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商务部200411月颁布的《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实行许可制度。第十条规定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综合以上规定,被告济南某广告公司注册资本只有十万元,也没有依法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所以,其对外所签订的电影发行放映合同应该是违法无效。?

而且,根据我方进行的工商调查,被告公司今年没有参加企业年审。也就是被告今年属于违法经营,与我方所签订的两份合同截止到今年的8月和10月份。因被告今年没有年审而无法履行,其责任完全在被告。

2、被告利用我方对电影行业的认识不足,经验欠缺的情况,欺骗我们签订合同。这部电影本来是一部公益电影,影院的上座率不会太高,被告许诺给我们联系单位组织观看,事后都没有兑现。我方为了履行合同投入了十万元的运营资金和人员工资。并联系各中小学校。正当我们积极准备时,没有想到这时电影在网络上开始传播。观众都纷纷从网上免费观看。没人再花钱进电影院。给我们造成了重大损失。我们向被告就此事交涉,被告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阻止网络传播。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综观本案,合同订立对我方显失公平,被告采取各种欺骗手段与我方签订合同,使我方遭受重大损失。现在恳请法院判决撤销两份合同,返还我方交纳的费用。并赔偿我方所有损失。

3、我方在签订两份合同以后,已经按照合同要求将全部授权费交付给了被告,由其公司开具收据。事实清楚,不容质疑。

4、被告济南某广告传媒公司的股东自始至终参与了两份合同的签订履行。在合同中起到重要作用,并且在合同上签字。所以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针对第一被告济南某广告公司今年没有参加年审,即将面临吊销营业执照,而第二被告在合同签订履行中起到重要作用,而且我方将所有的授权费都打给了某某的个人账户。所以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某某首先承担返还授权费以及赔偿损失的责任,第一被告济南某广告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代理律师:张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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