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复利问题,原则上是应予禁止的,因为“利滚利”的计息方式极易导致贷款急剧膨胀,损害借款人利益。但是,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复利,并非一概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可见,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了复利,且最终还本付息时利率未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利率4倍的,该约定有效,受法律保护。即使最终还本付息时利率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未超出银行利率四倍部分的利息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