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明律师亲办案例
强奸还是猥亵?
来源:李德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30
浏览量:781
 

强奸还是猥亵?

    我经手的案件:2012的三月份南宁市某县有一弱智妇女简称(小花)独自在家,一快60岁的贩牛的老头来串门,见到弱智女还有姿色,挑逗了几下,见没有人斗胆地把弱智女强奸了。        

    当天有人见贩牛老头从门口出来,后来见那女的衣冠不整出来。晚上弱智女才告诉她70多岁的父母说,被贩牛大叔弄过了。后来他们打电话报警,派出所的找老头谈话,老头说只承认摸而已,只用手不用那东西,后来医院对弱智女病理检查,病历说阴道有新鲜摩擦,但医院没有提取液体,没能验出是不是有老头的精子,后来公安以猥亵妇女罪刑拘,尽管我们在庭上指认老头是强奸,但因证据原因老头还是被法院轻判了5个月的拘役。

    因证据的原因,老头不承认强奸只承认摸了,弱智女又不会表达,公安又没有证据,所以只能以最轻的罪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了。

     其实强奸和猥亵还是有区别的。

     强奸罪无论既遂还是未遂,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则都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等侵犯人身权利的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不论性器官是否进入女方,其犯罪构成都是主观强奸故意和客观强奸行为的统一。

    而对强制猥亵妇女罪而言,主观上一般具有追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和感官刺激的动机,有时也具有奸淫的故意和目的,但绝对不是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具有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甚至也有奸淫的行为,其犯罪构成是上述主客观要件和特征的统一。

      区分强奸罪(未遂)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应该根据二者各自的主客观要件和特征,贯彻主客观统一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当行为人采取暴力手段并明显具有奸淫的故意和目的时,不容易仅仅从客观形式上区别是强奸罪(未遂)还是强制猥亵妇女罪。这种情况下,区别二者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无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二者的客观行为表现虽然类似,但绝对不是相同。强奸罪的行为人在其猥亵过程中,必然要以语言、动作表示其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而且强行猥亵的行为必然要向强行性交的行为发展,如果不出现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其必定要实施强行性交的行为。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行为人在猥亵过程中或者猥亵后,也可能要求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但绝对不是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意图,而是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就会罢休,并无进一步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而言,贩牛老头采取暴力手段强奸了受害人,但因受害人无法表达,而且公安侦查后没有对受害人进行DNA鉴定,失去了最徍的证据,导致法院无法认定,只能以最轻的猥亵妇女罪来定罪,符合法律的规定。

     有人认为强奸一定要有性器官接触,用手不算是不符合刑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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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0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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