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明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或“保证书”和“忠诚协议”没有法律意义
来源:李德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30
浏览量:1509
 

夫妻“保证书”和“忠诚协议”没有法律意义

    某夫妻结婚后靠两人的努力白手起家,建起了楼房买了小车,还生育了一男一女的小孩,生活过得十分滋润,但生活好后,丈夫因经常在外,和一帮朋友染上了“三公”“牛牛”等赌博,老公欠了一笔高利赌债,人家拿欠条讨上门,掌握财经大权的老婆看在夫妻的份上替老公还了赌债。不幸的是老公还在外有了第三者,后被老婆发现,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后丈夫自认理亏,在老婆大人面前写下了如下的:

保证书

   在韦XX(老婆)为黄xx(老公)赔赌债418000元、黄XX曾背韦XX搞外遇为基础,本人黄XX向韦XX保证:

①今后不再叁与“三公”“牛牛”等有所的赌博。(现金出现有40元以上的交易)

②不再做有损家庭夫妻感情(跟别的女人往来,通话、发短信、单独相处—搞外遇)。事件:如有发现叁赌现场,有跟别的女人外遇,黄XX自愿净身出户(两人共有两个小孩,所有财产都不得参与)另自愿将当时工资的23供养两个小孩。 

2013年1月10

      

本案中这样的保证书没有法律意义,为了给婚姻上份“保险”,有人在结婚时互相签订一份“忠诚协议”或“保证书”,约定不忠者将承担相应的义务。

法官指出,这样的协议在法律上是没有意义的。(南宁市法院的真实案例)

近日,南宁市西乡塘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奇特的官司。小王和小刘在2005年初登记结婚时,两人签订了一份结婚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必须忠于配偶,不得和配偶以外的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如违约须付给另一方违约金10万元。

婚后不久,小王发现丈夫小刘仍然与前妻同居。这种情况持续一年多后,小王忍无可忍,与小刘达成了离婚协议。小刘在离婚协议中,承认他违反了结婚协议,同意向小王支付违约金10万元,然而事后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两人的离婚手续一直未办成。小王一怒之下将小刘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人离婚,并要求小刘依约支付10万元违约金额。

在法庭上,小刘声称当初签订的结婚协议并不公平合理,请求法院确认无效。他还称,离婚协议书是受小王的胁迫签订的,小王是想借婚姻索取财物,他要求法院驳回小王的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和小刘所签订的结婚协议虽有违约金的约定,但它不是财产分配约定,而是“忠诚协议”。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因此,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只能靠道德来调整,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当事人自愿履行,否则法院不能强制判令执行“忠诚协议”。考虑到小刘与小王结婚后仍与前妻同居,属于过错方,法院最终判令小刘向小王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无独有偶,马山县的青年小蓝和小陈,也想用同样的方法拴住爱人的心。

小蓝和小陈是自由恋爱,两人于20039月结婚。为防止对方变心,两人在结婚当日签下一份结婚协议,规定“男女双方要永远忠于对方,不能背叛对方。如有一方不忠于对方而先提出离婚,则要为对方找到一个伴偶,才准许离婚。否则不予以离婚”。这份协议书上,还布满了双方父母和亲戚的签名和手印。

婚后没几年,由于小陈迷恋上了“******”赌博,疏忽对家庭履行义务,两人的感情出现了裂痕。小蓝心灰意冷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小陈离婚。在法庭上,小陈“理直气壮”地出示了当初的结婚协议,不同意与妻子离婚。

法官弄清楚原因后,认为两人的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遂耐心做起调解工作。小陈诚恳地认了错,但小蓝拒绝调解。考虑到双方的孩子还小,又还有和好的可能,法官最后判决不准两人离婚。

此案的办案法官介绍说,类似这样通过签订“忠诚协议”、为婚姻上“保险”的现象,在一些农村比较常见。不少人错误地认为,只要签了字按了手印,就永远逃不出协议的枷锁。该法官指出:从法律上来说,这样的“忠诚协议” 或“保证书”,限制了双方的人身自由权利,与《婚姻法》的精神是相悖的,属于无效协议。它只能从道德上约束双方互相忠诚,但毫无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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