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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41号)
来源:李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30
浏览量:1231

陕西省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4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根据我省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为了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六十年代精减人员的关怀,使他们也能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不断改善这些人员的生活水平,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予以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

  这次生活补助费调整,仍按陕劳社发[2005]6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一)根据陕劳人险发[1983]65号文件相关规定,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和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被精减的职工。
  (二)根据[65]国内字224号和民[1982]城14号文件相关规定,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且精减当时因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而致家庭基本生活无依靠的外省精减回陕定居、目前由我省民政部门发放救济费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二、补助标准

  1、精减时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4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140元(含医疗费40元);
  2、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6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180元(含医疗费40元);
  3、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7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260元(含医疗费40元);
  4、精减时连续工龄在二十年以上的(领取原标准工资10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380元(含医疗费40元)。

  三、资金筹集和发放办法

  此次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原用人单位筹集并支付。对无支付能力的困难企业,在进行审核认定的基础上,按照隶属关系,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财政予以补助,由企业发放。
  原单位因破产、关闭注销现已不复存在的,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生活补助费调整、发放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的,生活补助费调整、发放工作由原单位所在的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所需经费由原单位隶属的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外省回陕定居的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列入预算,由各级民政部门发放。

  四、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民政厅
二00八年五月十五日
 
【作者:陕劳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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